信网11月25日讯 孙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曾报团跟随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青岛公司)外出游玩,然而到达酒店洗澡出浴室时滑倒造成右尺骨桡骨骨折,其妻子孙女士认为国旅青岛公司及上海瑾辰酒店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国旅青岛公司和瑾辰酒店共同赔偿当事人损失。
2018年4月17日,孙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与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于同年4月22日华东六市+双水乡乌镇、南浔双飞六日游,然而,到达酒店后,王先生洗澡出浴室时滑倒造成右尺骨桡骨骨折,因最终协商无果,妻子孙女士将其两方告上法庭。
作为原告的孙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196065元。然被告方国旅青岛公司则认为,其在合同中并无违约情形,所选择的酒店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由于原告受伤是发生在酒店房间的与室内,该场所属于个人私密场所,而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受伤所受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瑾辰酒店方面表示,作为原告入住的酒店一方,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孙女士与被告国旅青岛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国旅青岛公司保证孙女士旅游安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该义务为安全保障义务。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在淋浴后出淋浴间时不慎跌倒受伤,瑾辰酒店存在一定过错。虽已提供防滑拖鞋、淋浴房内有防滑垫,并提供了地巾,但对顾客的提示说明义务稍显不足,对卫生间地面防滑亦未进行充分提示。
但是,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不慎造成,作为一成年人,应当对卫生间防滑有足够的注意能力,其对出淋浴室后不慎跌倒应承担主要责任。因瑾辰酒店属旅游辅助服务者,国旅青岛公司系旅游经营者,故国旅青岛公司应与瑾辰酒店共同承担本案20%赔偿责任。
最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作出判决,判决国旅青岛公司和瑾辰酒店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634.28元。 信网记者 丛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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