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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14 13:51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周波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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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检察院案件入选全省经济犯罪检察优秀侦查监督案件

信网1月14日讯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市南区检察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创新,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责,围绕“舌尖上的安全”突出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近日, 该院办理的“刘某某非法经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条线十大优秀侦查监督案件,该案也系青岛市检察系统唯一入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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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南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未经药业有限公司授权,即使用该药业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先后多次非法销售药品,金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

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该院成立了食品药品检察官办案组,在与公安机关食药环侦大队、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定期联席会议中,发现一条涉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案监督线索。该院针对该线索立即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卷宗材料,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研究认为,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该院遂立即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该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后,在最短时间内对本案立案侦查,有效避免本案错失最佳侦查时机。

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药品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本案卷宗材料显示,购药方已提供销售方的药品经营资质,但个人账户收取钱款明显不符合药品交易的正常规律,办案检察官遂引导公安机关就刘某某提供给购药方的药品经营资质进行落实,最终查明该资质系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为认定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奠定了坚实基础。

补充侦查追加认定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中,认定了刘某某冒用药房资质销售药品的犯罪事实,刘某某以个人身份到药房购药,并骗取经营资质,再加价销售。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刘某某从药房购进的药品大部分是中药,但根据购药方的进货单据显示,其购买的药品西药占比更大,证人证言与书证存在矛盾之处,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推断刘某某一定有其他的进货渠道,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发现,刘某某本人系药品行业从业人员,该未经授权从药业公司获取了药品经营资质,涉案金额从26万元增加到70余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决所采纳,依法有力打击了药品犯罪活动。

充分发挥 “二三五”工作机制优势

在成功监督刘海东非法经营案立案的基础上,该院对多年来监督立案工作滞后或效果不佳等难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捕诉一体”“繁简分流”等工作要求,探索建立了充分发挥刑事审前主导作用的“二三五”工作机制,构建起检察官区片化责任制和专业化办案组两种办案模式,通过随时沟通、不定期巡查、案件会商、共享公安机关信息等方式,靠前一步实现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深化监督,提升案件质量,实现类案专办、常态化监督深化侦查监督效果,提高了涉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精准力度,维护药品市场稳定,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不受侵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讯员 周波 信网记者 王琪

[来源:信网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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