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9日讯 近日,荣宝斋有限公司因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被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处以1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宝斋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荣宝斋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12月3日。
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警示牌、标识线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风险。若未设置,可能导致人员误操作或忽视危险,增加事故概率。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荣宝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9月,法定代表人赵东,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琉璃厂西街19号,由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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