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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车后去保险公司索赔 却被告知合同没生效

2017-12-15 11:20:31
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三人目

原标题:一点投保两点出事!女司机撞车后被告知“合同没生效”

下午一点刚买保险,两点就发生事故。车主袁女士原本还庆幸及时给自己购买的二手车投了保,可当她找到保险公司时,却被告知投保单上显示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从次日零时开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对簿公堂。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认为本案中保单应从收费确认时间点开始生效,涉案事故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一点投保两点出事故,保险未生效

去年6月8日下午,苏州的袁女士前往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购买的一辆二手车买车险,买了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三责险不计免赔的险种。签合同时,她并没有太在意细节条款,交钱后便拿着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离开了。保单显示的收费确认时间为8日13:27:52,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为8日13:28:07,打印时间为13:29:00。保险期间自2016年6月9日00时起至2017年6月8日24时止。签单保费合计8000余元。然而,就在仅仅一个小时后的14:06:00,袁女士驾车与王某的汽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王某受伤。

经交警大队认定,袁女士负全部责任。随后于12月中旬,王某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袁女士及某保险公司,该院于2017年3月判决袁女士应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等共4万余元。袁女士已于2017年6月中旬履行完毕。另外,因该次交通事故,袁女士花费汽车修理费4万余元。

事后,袁女士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可保险公司的说法让她傻了眼: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内,保单上约定生效时间是从2016年6月9日00时起。

自己明明交了钱投了保却得不到赔偿,袁女士实在无法接受,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未特别说明“次日生效”,法院判出单即生效

现代快报记者询问了身边的多位车主,由于车主买车险时更加注重赔付的效率以及费率的优惠,对“区别不大”的生效期限并不会过分纠结,在购买时,保险业务员也不会主动提及保险生效时间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续保的话,业务员都会帮你和上一年度的保险时间续上,不会出现脱保的情况。”一名保险业务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对于袁女士遭遇的这种情况,记者也询问了几家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的回答基本如出一辙,“如果保单上写明了次日凌晨起生效,这期间没有保险的话,就算脱保了”。

不过,虎丘法院支持了袁女士的诉求。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与袁女士签订合同时,虽然约定起始时间,但保险公司没有特别向袁女士说明这条有损投保人权益的条款,不能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主办该案的民二庭万玉明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原告根据保单投保的项目向被告进行理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买车险时多留心投保时间

法官提醒,买完保险后就生效是一般大众的普通认知,而本案中,“次日凌晨起生效”的行业惯例也使得被保险人和车辆存在一段时间的脱保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所规定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本意。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在被告未有证据证实其明确告知提请注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保单从收费确认时间点开始生效,涉案事故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被告应当就此承担保险责任。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还是要多留心,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上的条款,弄明白投保的时间、赔偿处理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编辑: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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