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振东在会上表示,经过法制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除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操作规程、鉴定单位管理、房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条款,《条例(草案修改稿)》由原来的90条调整为50条。记者了解到,改后的条例中提出,房屋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出现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拆除承重墙;改动承重梁、柱结构等9项行为。对于破坏承重墙的行为,将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同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此前草案曾提出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但是因为此规定属于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因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改后的条例中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进行安全鉴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房屋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还提出,进行房屋装修中涉及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在楼面、层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同时,还应该将装修有关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同时,在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对有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维护、鉴定。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未定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将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了减少和杜绝野蛮装修的行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房屋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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