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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高温补贴还算小的 盘点被忽略的劳动者权益

2015-07-15 08:36:59
来源:信网综合
责任编辑:洛克

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除了高温补贴,作为苦逼的劳动者,还有太多权利我们没有享受到,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那些容易被忽略的劳动者权益。

高温补贴不发放——被忽略的劳动保护权

今年夏天,各地接连出现高温酷暑天气,但很多劳动者依然坚持工作,尤其是一些户外劳动者更是在“透支身心”干活。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对于此,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以北京为例,该市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与劳动保护权相辅相成的是劳动者依法获得高温补贴的权利。但是,很少有劳动者意识到、享受过这项权利。还以北京为例,该市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带薪年假不安排——被搁置的休息休假权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且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的工作年限不同,享受的年假天数也不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而且,职工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对于把带薪休假“束之高阁”的单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支付标准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在未安排职工带薪休假时,需要按照职工日工资的2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比如小李连续工作了3年,月工资2000元。今年他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但是单位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小李的休假申请,则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小李未休年假的工资919.5元(月工资2000元÷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91.95元;日工资91.95元×应休假天数5天×200%=未休假工资919.5元)。

终止合同不补偿——被无视的经济补偿权

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在办理完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后,很少意识到单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比如,张先生在某物业公司工作三年零七个月,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500元,则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如果单位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张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2500元/月×4个月)。

违法解除不赔偿——被侵犯的经济赔偿权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有法定的理由,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如果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比如。一单位违法解除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后,李女士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假如李女士在该单位工作两年零一个月,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00元,则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500元(2100元/月×2.5个月×2)。

安排待岗不给生活费——被雪藏的报酬权

企业在经济不景气或者进行战略调整时,经常会通知劳动者在家待岗,既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又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北京为例,该市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此时,劳动者虽然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劳动者在家待岗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给其安排工作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不少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忽略了劳动者的这一权利,而很多劳动者对此也不了解,往往没有向用人单位主张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就直接选择离职。

    录用标准不一致——侵犯平等就业权

    (案情)林园本科毕业,去某公司报名时遇到大专毕业的高中男同学贺刚。林园在公司笔试中名列第一,贺刚比她少12分列第九名。林园在贺刚上班一个月后才知道自己未被录用,经打听才知道,公司认为女生将来结婚生育麻烦较多,录用的都是男生。于是,林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录用林园,并与其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提醒)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各项权利的基础。性别、健康、身高、身份、地域等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对于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竞业限制不补偿——侵犯职业选择权

    (案情)朱湘进入天源公司任销售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和竞业限制合同。约定朱湘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从事与天源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工作。如违约,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万元。2009年10月,朱湘辞职,公司也同意。今年初,天源公司发现朱湘在同类型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天源公司认为她利用原掌握的客户渠道销售同类产品,致使天源公司蒙受损失,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朱湘支付违约金5万元,未获支持。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未支持。

    (提醒)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限制可以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但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企业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必须支付给员工合理、适当的补偿。如不及时支付补偿费,就无权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延时加班不加薪——侵犯劳动报酬权

    (案情)2005年3月,吴蕾到华光热处理厂打工。口头约定工作岗位为电墩车间操作工,实行计件工资,未确定劳动定额。吴蕾被录用后要严格遵守每周6天、每天10小时的作息时间制度。2009年因金融危机影响,热处理厂单方通知吴蕾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当月工资。吴蕾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吴蕾自2005年3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周六加班计397小时,平时延时加班计912小时,法定假日加班40小时,华光热处理厂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4214.68元。

    (提醒)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法律、法规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加班加点不补休——侵犯休息休假权

    (案情)霍洋是霓裳服装公司的农民工,由于订单很多,公司规定:每天至少工作10小时,每周正常上班七天,法定假日当天放假半天。即使按照这样的工作时间,工人也无法完成定额。霍洋和工友们经常工作12小时才能完成当日工作。霍洋与老板交涉,要求让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老板称,实行计件工资,自愿加班没补休。工人们举报后,在监察部门督促下,公司降低了定额数,并实行加班补休制度。

    (提醒)休息休假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因此企业安排工人加班加点工作,却不安排补休的行为是违法的。

    职业保护不健全——侵犯安全卫生保护权

    (案情)戴生到本镇烽火石粉厂做临时工。石粉厂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且为减少成本,连口罩都不配备。今年初,戴生感觉呼吸困难,经诊断,因接触有害粉尘患上了矽肺病。有好心的工友告诉他,矽肺病是职业病,能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在法律工作者帮助下,他所患疾病被认定为工伤,终于获得治疗,也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压力。

    (提醒)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规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享受高薪不缴保——侵犯保险福利权

    (案情)2007年7月,计算机专业博士毕业生袁基受聘某软件开发公司,任技术部主管。劳动合同中载明:袁基月工资1万元,无其他奖金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公司概不负责。今年3月,因开发方向等问题,袁基与公司高层发生分歧,被炒了“鱿鱼”。袁基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但公司认为,协议事先讲好不缴社保,无权反悔。双方为此成讼。法院最后判决:公司应当为袁基补交社会保险。

    (提醒)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为劳动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加班”变“值班”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执行现实】“五一”前一周,在上海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把“加班”变“值班”,是偷梁换柱,表面遵守,实际拒不执行。有些岗位节日值班无可厚非,单位支付值班津贴即可,比如保安。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在于“是否工作”,值班期间如果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

  少缴、漏缴社保金

  【劳动法规定】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现实】“公司倒闭了,我们才知道在3至6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金,本属于我们的"救命钱"不见了。”近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的职工发现,这家公司从1992年至1996年期间,漏缴了近1000名职工的社保金。对此,优美内衣公司回应,漏缴是因为试用期员工用工季节性差异大、流动性强。【专家点评】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余干珠: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的现象比较常见。有的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这样一来,虽然职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当然是职工吃大亏。

  产假未完被迫上班

  【劳动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执行现实】近日,江苏省高邮市第二中学打算出台规定,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否则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补贴外,还要面临取消先进称号等“处罚”。【专家点评】甘肃省妇联权益部部长王霞德:生育权是女职工特殊而重要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以任何的“工作之需”“内部规定”侵害女职工的生育、休产假和哺乳的权利,都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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