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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安全提示 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原标题:涉及燃放烟花爆竹!青岛市安委办最新发布

临近年关,制作、销售、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情况增多,日前,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自觉遵守《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内三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合法适量购买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因烟花爆竹易燃易爆,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到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零售店(点),购买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请勿购买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请根据需要适量购买烟花爆竹,避免在家中大量存放。

遵守安全燃放规定。严禁在禁放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气)站,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铁路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防火区,医疗、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输变电设施,化粪池、沼气池、窨井盖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储存、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严禁通过微信群、QQ群、小广告、小卖部等进行非法销售,一经查实,依法进行处置。

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举报时,请务必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举报情形给予奖励。严禁利用举报手段发泄个人恩怨、打击报复他人。

相关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来源:观海新闻 编辑:戴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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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1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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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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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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