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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月活动

原标题:青岛将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月活动,覆盖人口超10万户

“我家的狗不咬人”“我家的狗不喜欢被牵着”“忘带纸了,没办法清理狗狗的粪便”……生活中,您是否也听到过这样的理由呢?在养宠人心中,“汪星人”是重要的家庭成员。但个别养宠人遛狗不拴绳、不及时清理犬粪等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不仅给他人造成困扰,也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和睦。随着社会发展,群众对于文明养犬的呼声越来越大。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持续增强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自觉,着力营造文明养犬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3月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为期一个月的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月活动。

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部署,青岛七区三市160余个执法中队在200余个社区、小区,集中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近千名执法人员联合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共建单位、社区、公安等多方力量,通过进社区、进小区等方式,深入社区广场,走进市民群众,宣传覆盖人口超过10万户。

在李沧区保利中央公园主会场,执法人员会同保利物业山东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公益宣传册、向市民发出《一封信》、免费赠送犬只粪袋、开展宠物义诊等方式,宣传《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大力倡导依法文明养犬。活动现场,不少市民驻足倾听观看,并与执法人员互动交流。大家一致认为,养犬是个人的选择和权利,但文明养犬是必须尽到的义务,该办的证要办好,该拴的绳子要拴紧,不能够光享受权利却不尽义务。文明养犬才是对“汪星人”最真挚的情感与爱护。

不论是遛狗不拴绳,还是放任狗随地排泄等问题,抑或是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冲突,宠物犬本身并没有罪,解题的关键还在于人。今年以来,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持续加大不文明养犬整治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全市查处不文明养犬问题3200余处,捕捉流浪犬300余只,50多名养犬人因违反《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被立案处罚。通过不断强化对不文明养犬问题执法,引导文明养犬习惯养成,进一步提升市民满意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呼吁:牵好“文明绳”,养宠不“掉链”,掉“链”须担法律责任。请多一些敬畏之心,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规则意识,共建文明和谐岛城。(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通讯员 吕钰)

相关法律链接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九条 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即时清除犬粪。

第十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 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

(二)携犬进入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场所的;

(三)占用公共区域养犬的;

(四)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的。

[来源:观海新闻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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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0 08:14
· 来源 ·
观海新闻
· 责编 ·
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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