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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1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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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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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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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城市照明管理标准 夜景亮化不得影响居民

原标题:为城市不夜天定规矩 山东省发布城市照明管理标准 夜景亮化不得影响居民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规范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精细化管理水平,《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城市照明管理》近日发布。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介绍说,此次标准的总体要求是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实施精细化、智慧化管理。要求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95%,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亮灯率主干道亮灯率≥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96%,新建道路节能达标率100%,既有道路≥80%,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90%。

灯具设置与景观融为一体

对城市功能照明,我省要求,定期对灯具进行功能性检测和清洗。照明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90%或照明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路段、区域,应对其照明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道路照明;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景观照明灯具设置应符合安全、隐蔽和便于维护的原则,与景观融为一体,避免杂散光对行人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灯具应每半年清洁一次;景观照明设施线缆的布放应符合安全、隐蔽的原则,尽可能隐藏于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或预设线廊中。

城市景观照明效果对城市形象、居住品质具有重要影响,此次发布的标准要求,城市景观照明造型应美观、新颖、清晰,显示内容应合法、健康;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照明设施应完整、功能良好、容貌整洁。城市景观照明图案、文字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更换。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特别指出,城市照明应严格贯彻国家及地方安全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制。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城市照明作业人员应持高空作业证、电工证和健康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夜景亮化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我省要求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要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同时,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造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影响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的生长。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按照标准要求,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城市亮化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符合节能、环保、经济要求。夜景亮化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夜景亮化不宜单独使用线条勾勒的方式,电线不应裸露在外,灯光不宜采用红色和绿色光源,避免对行驶车辆的干扰。

商业楼体、步行街等商业区域应色彩丰富、设计新颖、选材多样,营造浓郁的商业氛围;广场、标志性建筑及高大楼体在灯光设计上应注重艺术性、时代性,提升城市夜景的品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亮化应色彩简约、庄重大方,突出行业特色;城区的河道、山体亮化具有烘托氛围、展示细节的作用,宜采用光线柔和的灯具,避免产生强反射、强眩光;居住建筑应以简洁的顶部泛光为主,辅以简单线条勾勒。

发生故障2小时内处理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发现城市道路照明故障或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组织维护和抢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

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作业、动态巡查、检查考评、保养维护、应急抢修等责任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城市照明服务质量进行分析,及时解决服务质量问题;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并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联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来源:济南日报 编辑: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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