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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0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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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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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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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哺乳期因拒绝调岗遭开除 法院判罚赔偿4.2万余元

原标题:女员工不同意哺乳期内调整岗位被“开除”,诉至法院获赔偿

潍坊某公司女员工不同意哺乳期内调整工作岗位,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遂起诉至奎文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女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万余元、防暑降温费172元。近日,山东高法官方微信公开了此案例。

郑女士于2013年7月入职潍坊某公司,2017年7月生育一女。哺乳期间,公司欲给郑女士调整岗位,由办公文员调整为业务员,郑女士不同意,公司遂将郑女士移出工作群并搬走其办公桌。2018年4月13日之后郑女士未再到公司工作,2018年4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2018年6月,公司以郑女士未向公司请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郑女士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又诉至奎文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2013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防暑降温费2660元;赔偿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损失8008元。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赔偿金;郑女士的其他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因郑女士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而给其调整岗位,也未提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享有岗位调整权利,在郑女士已提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公司又以郑女士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决定不能成立。故公司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公司应支付郑女士赔偿金。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给劳动者调整岗位,将郑女士移出工作群,并搬走办公桌,导致郑女士无法在原岗位正常上班,并提起劳动仲裁,虽然公司于2018年6月作出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双方劳动关系在2018年4月即已事实上解除。

关于郑女士提出的公司须支付其防暑降温费2660元,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参照《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郑女士系室内作业,属于非高温工作人员,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140元/月,全年按照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因郑女士系于2018年4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结合仲裁时效的规定,应支持2017年6月至9月的防暑降温费,因郑女士自2017年7月起休产假,故公司应支付郑女士2017年6月防暑降温费140元、2017年7月防暑降温费32元。

奎文法院办案人员介绍,近年来,女职工产假回归岗位后,因哺乳等问题引发用人单位提出调岗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加,对该类案件,主要看双方是否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作出相应的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的情况单方调整岗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否则,用人单位给职工调岗,应当依法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方能调整。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注重用书面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院特别注重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郑女士作为哺乳期职工,单位因其哺乳而单方调整郑女士的岗位,在郑女士不同意的情形下,解除与郑女士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相应法律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焜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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