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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棘洪滩鸿润幼儿园相关人员被罚

2018-12-06 18:00:37
来源:信网
作者:张孝鹏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12月6日讯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日前,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因还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鸿润幼儿园食堂即展开食品经营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城阳区食药监对该幼儿园食堂负责人江某作出了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网了解到,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而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则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信网注意到,棘洪滩街道鸿润幼儿园的经营地址位于棘洪滩街道韩海路,该园的对外信息非常少。为了核实该园的资质情况,信网联系到了棘洪滩街道幼儿园所在的棘洪滩街道教委办,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棘洪滩街道鸿润幼儿园为民营幼儿园,目前还未取得相关资质。

信网全媒体记者 张孝鹏

[来源:信网 编辑:亚麦]
信网版权稿件,转载请获取授权(邮箱:news@qdx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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