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2020 10/19 18:11
· 来源 ·
信网
· 责编 ·
芃芃
阅读量
扫描到手机
用手机或平板电脑的二维码应用拍下左侧二维码,可以在手机继续阅读。

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所产“核桃仁”霉菌超标

信网10月19日讯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在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称生产者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仁”,经省级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能够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订单信息》、《收货清单》、《进货记录》等进货查验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因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无用于违法生产的专用工具,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00元;2.罚款500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96.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来源:信网 编辑:芃芃]
信网版权稿件,欢迎转载。转载时请保留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精彩美图 更多 >>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信法网

Copyright © 2014-2024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21 增值电信:鲁B2-20180061 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0005号
手机版 | 媒体资源 | 信网传播力 | 关于信网 | 广告服务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