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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代表黄海波:建议在财产保全案件中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青岛市人大代表、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波。

信网1月29日讯(记者 赵宝辉)财产保全制度不仅能够有效防止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涉诉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也能够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人大代表、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波介绍,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设立于2014年,初期仅适用于执行案件,其目的是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的查控执行模式,取代传统的“登门临柜”查人找物执行模式,实现对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财产的精准查控,努力解决执行难等问题。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提到,当财产保全申请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经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黄海波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青岛市各基层法院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时,在保全申请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情形下,是否按照《规定》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均要求保全申请人自行提供如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等明确的财产信息,否则,即使保全申请人提供了财产线索和网络查控申请,法院也会有不予查询的情况存在。

部分基层法院的前述做法,使原本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财产保全制度,却成了增加当事人诉累、限制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枷锁和阻碍。这不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与信任感。

针对上述现象,黄海波建议青岛市两级法院通过组织学习,制定并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等,引导法官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当财产保全申请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时,应当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此外,黄海波还认为应健全监督机制、畅通救济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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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29 16:47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赵宝辉
· 责编 ·
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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