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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承包地遭遇水淹 法官实地勘察明确过错认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侵权纠纷的一种,认定侵权事实需要满足相应构成要件。当所诉受损财产为土地时,往往会因受到环境、天气等复杂因素的影响而较难认定。对于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外,法官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同样必不可少。

刘某及家人在位于即墨区某村的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去年6月底,刘某发现其承包地遭遇水淹,农作物全部死亡,认为系因附近某建设公司施工导致排水渠堵塞,水灌进大棚所致。双方协商无果,故刘某诉至即墨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其作物损失及恢复土地费用。某建设公司辩称,该排水渠位于项目红线外,公司系应村委要求帮助埋设排水管道,铺设位置、高度均听从村委负责人安排,系好意施惠行为,并非自主施工,且该排水渠本身存在堵塞情况,加之汛期突降暴雨,就算没有铺设管道,土地也会被淹,故其铺设管道的行为与刘某承包地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种植的土地及作物受到损害,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为证实本案存在侵权行为、损坏后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了土地被淹时的现场照片、双方协商时的录音等视听资料。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史冰芳前往案涉土地所在位置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刘某的承包地与某建设公司的项目工地相邻,某建设公司在工地西侧路口铺设管道,该管道口径较小,如遇雨量较大时显然会存在排水不畅的情况。

综上,结合已经查明事实,足以认定被告某建设公司对刘某的承包地受损一事存在过错。某建设公司主张因事发时排水渠本身存在堵塞情况、汛期持续暴雨导致土地积水,与其铺设管道无关,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后某建设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其答辩意见,故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建设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某建设公司上诉,于二审期间提交水务局官网下载的防汛抗旱简报,拟证明事发时即墨区降雨量较往年激增。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仅为即墨区区域内的宏观统计数字,无法证实事发地的降水量大小,最终以某建设公司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及土地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通常矛盾较大,事实认定也较为困难。所以本案中,对于某建设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不能仅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口头陈述作出判断,需要法官通过现场勘察准确、全面地了解实际情况,以确保案件审理效果。

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耕地资源是延续农耕文化的载体与保障粮食安全的根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即墨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实际行动守护好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努力让每一寸耕地都成为丰收的沃土。文/通讯员 李明 信网记者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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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3 16:24
· 来源 ·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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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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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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