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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 涉及青岛4批次食品不合格

信网3月15日讯 3月1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全文如下。(信网记者)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在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金百合调味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味增香膏

(一)基本信息

青岛金百合调味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味增香膏(生产日期:2022年11月6日,规格型号:500g/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0616-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CD512016ACF6058507),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产品20瓶,该公司按规定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金百合调味香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4018号。

二、王军经营的“小白菜”和“油菜”

(一)基本信息

王军经营的“小白菜”和“油菜”啶虫脒项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CF0107005-2023)、(No.CF0107006-2023)),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200公斤。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认定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军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4024号。

三、崂山区潘建南超市(周李军)经营的景中地瓜烧粗粮酒

(一)基本信息

崂山区潘建南超市(周李军)经营的“景中地瓜烧粗粮酒”(商标:景小景及图形 ,规格型号:480ml/瓶;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2年5月29日,标称生产者名称:安丘市景中酒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向崂山区潘建南超市(周李军)送达《检验报告》(No:CF0107863-2023)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12瓶,销售10瓶,当事人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崂山区潘建南超市(周李军)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4023号。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已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完毕。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来源:信网 编辑:陈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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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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