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信号新闻6月9日讯 6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集中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及长春多家分支行因冲时点放贷、信贷资金管控不严、服务收费质价不符、信用卡业务不审慎等违规行为,累计被罚400万元,十余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1人被罚5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分行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冲时点发放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的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对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分行罚款30万元。对张辰宁、马龙、项赫楠、叶洪生、刘恋、李宁、高绅赫警告。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自由大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驻一汽支行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信贷资金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的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分别对中国工商银行长春自由大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驻一汽支行各罚款30万元。对荣树刚、万博警告。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分行及相关责任人存在“服务收费质价不符”的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对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分行罚款60万元。对张家忠警告。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的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对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罚款30万元。对杨济源警告。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驻一汽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二道支行及相关责任人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分别对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驻一汽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二道支行各罚款30万元、6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项赫楠、刘继明、王子嘉、万博警告。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分行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不审慎”的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分别对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分行各罚款30万元、40万元。对闫雪松警告;对张金迪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