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信号新闻6月10日讯 6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因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被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处罚。
“城卫医罚〔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6年4月21日18时,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普外科在对住院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为其输注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的0.9%氯化钠注射液,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给予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即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均为二级医院,开办资金5629.0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光军。(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戴慧慧]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