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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伤者自杀身亡 死亡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2017-07-12 14:39:41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三人目

原标题:交通事故后伤者自杀身亡死亡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情】

2016年1月23日22时15分许,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相对方向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55924.58元。2016年2月9日,张某在医院治疗时自杀身亡。因就赔偿问题与朱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张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朱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自杀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朱某及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张某自杀死亡的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张某自杀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自杀死亡的损失应按照因果关系的原因力比例进行划分,朱某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自杀死亡的损害结果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朱某及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张某生前发生的损失,不应承担其死亡损失。

【评析】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法官钟金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的关系,如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行为引起的,则认为行为与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不然。在引起民事侵权损害发生的多个行为和事件中,可能只有一个或者一些因素起着决定作用,而另一个或一些因素只起着加速或促进作用。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以后,无论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的原因力如何,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而民法上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其均应纳入民事损害赔偿的范畴内考量。

钟金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自杀行为是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交通事故致使死者张某遭受身体痛苦,带来精神打击,与其自杀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故朱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对张某的自杀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关于损失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应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对自杀死亡结果的原因力等因素进行酌定或者鉴定机构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划分。

钟金表示,综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张某自杀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自杀死亡的损失应按照因果关系的原因力比例进行划分,朱某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损失。

法制网记者黄辉 

[编辑: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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