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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31万买捷豹系事故车 销售商因欺诈被判赔3倍

2018-02-28 11:09:09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三人目

原标题:安徽园江汽贸隐瞒车辆信息 车主买到事故车 获赔125万元

消费者花31万元买一辆二手捷豹车,销售商承诺车况和新车差不多,有问题就退一赔三。谁料,该车曾出过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二手车销售商除退还消费者购车款31万元外,还要按照车价款3倍赔偿93万元以及原告所支付的机动车商业险10478元。

2017年10月11日,家住合肥市蜀山区的李女士在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园江汽贸公司)举办的车展上,看中了一辆2.0排量的捷豹XE1999CC白色小轿车。根据园江汽贸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这辆车的初次上牌时间是2017年7月,才使用3个月,车况和新车差不多,售价为31万元。

安徽园江汽贸隐瞒车辆信息 车主买到事故车 获赔125万元

【资料图片】

李女士和园江汽贸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办理了购车手续。园江汽贸公司承诺案涉车辆无泡水、无火烧、无事故、无结构性损伤,如有不符造成退车,退一赔三,另质保本车发动机、变速箱两年或两万公里。10月12日,李女士将31万元购车款支付给园江汽贸公司,次日又支付10478元办理了保险。

签完合同后,李女士不放心,又仔细检查这辆捷豹车,发现左侧轮毂好像被撞过。经再三询问,工作人员答复这辆车曾轧了绿化带,但没有什么大问题。

李女士很快了解到,这辆车买贵了,二手车价格竟然比新车价格还要贵,便要求退车,遭到拒绝。

使用没几天,车内安全系统出现故障,李女士把车开到捷豹4S店保养,竟然发现这辆车曾经大修。李女士委托安徽车侦探汽车公司进行检测,结果为:“该车属重大碰撞事故,车左前部纵梁有碰撞变形维修痕迹。主副安全气囊更换。”李女士又在平安保险APP上查到案涉车辆于2017年4月22日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G72厦蓉高速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维修理赔费用高达14.37万元。

李女士认为,园江汽贸公司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事故车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她诉至包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她将捷豹车退还给被告园江汽贸公司;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1万元,并按照车价款3倍赔偿原告93万元;被告承担机动车商业险10478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庭审中,被告园江汽贸公司辩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出售案涉车辆时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辆,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案涉车辆在出售之日前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辆不明,被告也不知情,即便被证实为重大事故车辆,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时也毫不知情,不可能存在主观上欺诈原告的故意。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退一赔三条款是针对该车做出的额外承诺,若被告明知案涉车辆是重大事故车辆,不会也不可能在合同中附加该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张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并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和查询信息为证,被告公司未就案涉车辆是否发生重大事故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未申请鉴定,法院对原告关于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31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法院同时认为,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而被告未将该事实告知原告,并诱使原告购买案涉车辆,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李女士要求被告按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93万元,合法有据。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焦点-

销售商是否构成欺诈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隐瞒涉案车辆为事故车,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原告是否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三倍车款的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丁雷分析,双方自愿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案涉车辆无泡水、无火烧、无事故、无结构性损伤,如有不符造成退车,退一赔三,另质保本车发动机、变速箱两年或两万公里。”该约定的实质是关于被告对案涉车辆的质量保证及违反该保证时被告所应承担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责任的约定。现李女士主张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并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和查询信息为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机动车应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被告公司并未就案涉车辆是否发生重大事故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未申请鉴定,法院对原告关于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31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法院是否该支持李女士要求增加赔偿损失93万元?丁雷说,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而被告未将该事实告知原告,却在案涉《汽车销售合同》中保证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诱使原告购买案涉车辆,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李女士依据该规定,要求被告按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93万元,合法有据。

(内容综合人民法院报)

[编辑: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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