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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0月起调整企业排污收费 青岛将同期执行

2015-09-30 19:48:07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亚麦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记者昨日(9月29日)从市物价局获悉,10月1日起,我省将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我市将同期执行。

据了解,新政策调整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

一,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三,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中,上述五种污染物中任何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收费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按照新的政策,今后,我市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激励企业治污减排。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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