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9时30分,青岛市中院和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这在山东省尚属首次。
《白皮书》全面梳理和分析了2008年1月份至2015年9月份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仲裁和审判情况,指出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概况;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方法;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制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纠纷的启示和建议。
据介绍,2008年至2015年,全市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总体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8年13228件、2009年13914件、2010年10996件、2011年9826件、2012年8369件、2013年8284件、2014年10302件、2015年12146件。
从案件类型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劳动者利益诉求日益复杂化。拖欠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追索工资、基本生活费、加班费、奖金和提成等)与社会保险(包括工伤赔偿)等传统纠纷类型的案件数量减幅明显,劳动者的诉求日益多样化。如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务派遣纠纷、未休年休假工资纠纷、同工同酬纠纷、竞业限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等新类型案件增多。
近年来,为应对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态势,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逐步建立了群众公认的多元化基层调解平台。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裁协调会商、判后双向沟通等工作机制;与市司法局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了一诉全查机制,对仲裁败诉企业出具仲裁建议书;与市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企业管理方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
青岛法院积极探索,大力构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解模式,设置专门审判机构,市南、市北、黄岛法院先后设置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审判庭,其他法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合议庭;贯彻“调解优先、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建立裁审协调会商制度。另外,为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减少当事人讼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市、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本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培训违约金约定有效
【案情】某公司与李某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某公司于2010年4月派李某到北京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共发生费用9000元。培训前,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合同》,约定:“本次培训费用共为人民币9000元。李某培训结束三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200%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李某自2011年5月1日起擅自离职,某公司于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后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李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8000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于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李某培训共发生培训费用9000元,扣除已履行的服务期期间所分摊的培训费用3000元,李某共应支付给某公司违约金6000元,故对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80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案件评析】本案中,某公司与李某的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出了培训费用的金额。因此,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只能得到部分支持。
案例二
女职工孕期不能终止合同
【案情简介】张某与某企业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张某经医院确诊怀孕。2011年6月底,该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张某认为企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怀孕期间,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本案中,张某在怀孕期间,虽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
案例三
克扣工资理由不充分
【案情简介】夏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5月16日,该公司作出并向夏某送达了《关于夏某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此后,夏某未再上班,并于2011年5月24日向该公司邮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假条,请假至2011年6月30日。夏某2011年三个月的工资被扣罚。后夏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扣罚该月工资的行为构成克扣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评析】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资制度不健全,在劳动者有违纪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根据领导的个人意愿随意扣罚劳动者的工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因缺乏证据、扣罚工资缺乏依据承担败诉后果。
案例四
不胜任工作直接解雇不合法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1年2月到某装饰公司从事精装修工程师工作,因不胜任工作2012年2月10日该公司给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陈某认为其虽不胜任精装修工程师岗位,但该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00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对某装饰公司关于其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主张并无异议。但该公司未依法调整陈某的岗位或对其培训,直接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400元。
【案件评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本案中,用人单位忽略了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导致因程序上的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从而被裁令向陈某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案例五
不休年假应支付工资
【案情简介】姜某初次参加工作时间是1992年,自2010年11月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4日,该公司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姜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姜某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案例六
泄露商业秘密要赔偿
【案情简介】刘某在某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协议。 2011年9月28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刘某违反保密协议,私自将客户的订单找其他公司完成,从中获利。某公司向仲裁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刘某赔偿经济损失3400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某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某在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但某公司主张损失34万元,缺乏依据,根据刘某在公安局经侦大队自认的20多万元,一审法院确认刘某应赔偿某公司损失20万元。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
没办保险转移要赔偿
【案情简介】梁某于2005年4月20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11月11日某公司违法解除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直到2012年7月18日方为梁某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审核手续。2012年7月25日,梁某从劳动监察部门收到《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及《失业登记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其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因是单位逾期办理解聘。此后,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未领取的失业金损失。
【裁判结果】本案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某公司在2010年11月11日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却未及时给梁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导致梁某无法享受法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公司应赔偿梁涛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9648元。
【案件评析】用人单位应当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八
高管未签劳动合同无权索赔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张某于2011年4月27日到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每月工资1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支付张某2012年5月份之后的工资。2012年8月1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张某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2011年5月27日至2012年4月2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3000元;某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885元。某公司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处理相同。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公章使用登记表》表明,张某身为某公司的总经理,代表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其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在其本人,因此,张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法不应支持。二审判决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解除合同及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案件评析】近来,一些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高管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索要二倍工资的案件频频出现。因为人事经理等高管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单位高管在自己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其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
案例九
私定赔偿协议不合法
【案情简介】2008年9月27日,侯云霞上班途中在信元公司门口受伤,莱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侯云霞之伤为工伤。2009年8月4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侯云霞之伤构成八级伤残。2009年11月30日,侯云霞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信元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5万余元。仲裁期间,侯云霞与信元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信元公司一次性支付侯云霞工伤待遇赔偿款共计2万元。后侯云霞又申请仲裁,要求信元公司给付相关工伤待遇。信元公司基于上述协议,主张其不应再承担侯云霞的工伤待遇。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涉案调解协议存在不当之处,信元公司通过所谓调解的形式免除其应承担的绝大部分法定义务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信元公司应依法给付侯云霞相关工伤待遇。
【案件评析】用人单位依法给付工伤职工相关工伤待遇,系其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通过所谓赔付协议的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案例十
职工没戴卡就辞退,不合法
【案情简介】2008年5月1日,某公司与梅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9月2日,某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梅某未佩带员工卡,某公司即以梅某工作时间未佩带员工卡违反了《员工手册》第6.1.38条相关规定,属重大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梅某的劳动合同。梅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以梅某坚决抵制、拒不执行公司管理人员合理的管理要求为由解除与梅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梅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案件评析】某公司下发的佩戴员工IC卡的通知仅属于管理行为,管理行为不能等同于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应当是在公司规章制度的框架下进行。
(半岛记者 李珍 通讯员 吕佼 王亚男)
[编辑:帛幼]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