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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确建筑业工伤保险细则 按项目实名登记

2016-07-06 10:00:51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云彩

建筑工核定工伤的月工资上下限如何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如何负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算时间如何确定?……前不久,我市下发了《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其中相关细节问题,我市昨天出台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疑难问题。

按建设项目入“工险”实名登记

根据规定,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需由项目相关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定。

我市明确,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登记,新入职职工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完成登记,未完成实名登记的职工不能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其申报工伤;申报工伤时,应当注明按项目参保。

商保赔付费用“工险”基金不报销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核定工伤待遇以职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上下限分别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以及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超出上述期限的费用,由用人单位预留资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上述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我市进一步明确,工伤职工由商业保险或第三人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补助金核算时间确定

我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结束后不再转入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工伤保险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算时间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为准;其中,解除劳动关系早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的,以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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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建项目从业人员全投工伤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我市将启动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将各区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作保险作为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逐步实现建筑业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其中,2016年实现新建建筑业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此次专项行动于7月15日开始,月底结9束。各区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抽调得力人员,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各区市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快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及时按规定拨付有关待遇。专项行动期间,市人社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区市进行督导检查。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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