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规定,农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当地农村气象服务的相关工作。鼓励从事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农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等,参加农业气象灾害风险保险,所需保险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农村气象服务是指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开展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服务活动。市、区市农村气象服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气候资源、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新引进品种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确定农业生产布局、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气象灾害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粮油作物、水果、蔬菜等有关温度、水分、光照等适宜农业气象指标和干旱、暴雨洪涝、低温冻害等农业气象灾害指标,建立农业气象灾害数据库,为指导农业生产和防灾减灾提供基础支撑。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集约发展技术性高、同质化强的业务,制作发布主要农作物和设施、特色作物等农业气象监测、预报等业务指导产品。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针对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关键农时和施肥、喷药、灌溉、晾晒等农事活动,提供农业气象预报、情报服务。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当地气候特点,针对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开展农业气象专题预报、情报服务;针对林果、花卉、观赏植物,开展开花期、采摘期等生态旅游农业预报服务。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农村气象服务站,配备镇气象协理员和村气象信息员,并做好聘用、考核等工作,及时将有关聘用人员信息报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农村气象服务站和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发布相关气象信息。鼓励从事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农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等,参加农业气象灾害风险保险,经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所需保险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12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伏龙山4号,邮编:266003,邮箱:qdhul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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