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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 8月13日起实施

2016-07-16 09:58:04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云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8月13日起实施。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明显。总体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邓舸指出,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做专章规定,强化信披监管;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隔离期、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等相关程序,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邓舸指出,考虑市场需要缓冲期,办法实施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励方案,按照新规定执行。

对5宗案件作出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表示,证监会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包括了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操纵市场案。

邓舸指出,上述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资管“八条底线”升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表示,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则主要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管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同时,私募证券投资也应参照执行。

邓舸指出,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了过渡期安排,考虑产品本身实际情况,对存量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自然清盘。

《规定》是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实践以及前期近一年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发布的。可以说,此次《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对资管类业务的规定,从行为细则上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强了对机构的约束力。

修订期货保障基金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日前证监会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

较之前的规定,《办法》主要修订处为:一是删除了保障基金规模具体标准的规定;二是对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仅做原则性安排;三是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由季度缴纳调整为年度缴纳。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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