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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男子非法吸收他人1.38亿存款 一审获刑6年

2016-07-22 10:17:35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云彩

2009年至2012年,吴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私自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先后吸收资金1.38亿余元用于民间借贷,后因尚有6400余万元无法返还投资款,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此外,市北公安分局查封在案的位于市北区尖山路、凤城路、南昌路、宁安路等五处房产及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两辆车和吴某名下的三辆车以及追缴在案的涉案资金,均由市北公安分局负责处理。

非法吸收1.38亿存款

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该公司平时的业务为民间借贷,即客户有闲钱借给该公司,公司再借给其他需要钱的客户,从中赚取利息差,但公司并没有经营实体。自2009年至2012年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先后向张某等68人吸收资金累计1.38亿余元,然后再以3%-6%的月息对外放贷,赚取利息差。所吸收资金已返还投资人款项7400余万元,尚未返还投资人款项6400余万元。

2012年9月5日,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11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中,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辩解称,审计报告认定的吸收部分人的资金数额有误,其共计吸收资金应为8630余万元。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吴某实际吸收公众存款应为8630万元,已归还部分资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被告人一审获刑6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吴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吸收资金为8630余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胡某、李某、李某某、林某、吕某、顾某、马某、万某等人的证言及书证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凭证等证据与审计报告认定的上述证人的实付资金金额能够相互印证,故应以审计报告认定的吸收资金数额为准,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吴某所吸收的资金中已支付部分投资人款项,且在案发后亦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回部分资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已归还部分资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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