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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细节 五类情形可申请

2016-08-11 09:26:18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云彩

劳动者受到工伤,单位没投工伤保险,且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虽然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垫付,但一直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昨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相关细节,细则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

五类情形可申请基金垫付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市此次出台细则,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几类情况和具体条件,其中,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同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确定第三人责任将由其垫付

我市规定,因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细则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按期偿还垫付款项

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后,不是说用人单位就没责任了。

我市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细则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偿还。用人单位逾期未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将受罚

为了严格管理申请流程,我市还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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