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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被公司单方解除合同 起诉讨要10万违约金

2016-08-17 11:16:34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云彩

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向其技术员赵某送达了解除技术服务合同通知,赵某遂以该公司无故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先申请仲裁后被驳回,继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违约金10万元,并支付其技术服务费13803元。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付给原告赵某技术服务费13803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赵某在南方从事金属制品生产加工十余年,具备该行业的生产加工经验。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生产加工金属制品的企业,赵某自2012年起为该公司提供该方面的技术指导,双方每年签订一次技术服务合同。

2014年1月1日,赵某与该公司又签订了一次技术服务合同,并约定:赵某为该公司连铸连轧法生产内螺纹管项目工程提供技术服务,该公司每年税前付给赵某技术服务费118680元,赵某于每月职工发放工资时到财务部门支取;该公司为赵某免费安排住房、就餐、生活用品;春节期间赵某可以带薪探亲15天,平时每三个月可以带薪探亲5天;每个星期天可以休班;该公司为赵某投人身意外保险,承担全部入保费;赵某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且该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赵某开发的技术成果归该公司所有;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

合同签订后,赵某于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2月10日回老家休探亲假往返19天,该公司为其报销差旅费353元;该公司还为公司中与赵某情况相似的人员共14人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投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于每月职工发工资之日,即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通过打卡方式向赵某发放上月技术服务费9167元至11月17日。

2014年12月4日,赵某通过当地网上信息中心向平度市人社局局长信箱发送投诉信,要求依法裁决该公司为其补偿个人已交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31日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并补偿赵某三个月工资共计27501元。

平度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平度市同和劳动保障所经调查,认为:因双方对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性质有争议,便建议双方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权。2014年12月12日,该公司给赵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是:“你与公司2014年1月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将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现因为你的错误认识,到劳动机关投诉,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并扰乱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双方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予以解除,特此通知。”随后,赵某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月26日,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更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见自治,与劳动合同有明显区别,属民事劳务合同范畴”为由,裁决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2012年1月,我到该公司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但该公司未按约定安排我休带薪探亲假,不按时发放技术服务费、不按约定报销探亲假差旅费、不按约定投人身伤害险。尤其2014年12月12日,该公司无故单方解除该技术服务合同,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2015年2月16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认定被告该公司无故单方解除与原告赵某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经济赔偿金10万元,并支付2014年11月、12月所欠的技术服务费13803元,共计113803元。

2015年4月1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我公司与赵某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前,我公司已按约定向赵某支付了技术服务费,为赵某安排了带薪探亲假,并报销了探亲假差旅费,也投了人身意外团体险。2014年12月,赵某多次到平度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之外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给我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我公司才通知赵某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赵某主张我公司欠2014年11月、12月技术服务费13803元,是因2014年11月赵某的服务费随工人工资支付的日期是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赵某的技术服务费随工人工资支付的日期是2015年1月15日,赵某于2014年12月15日发工资前就因社会保险投诉我公司,导致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2014年11月、12月的技术服务费未支取的原因是赵某造成的。”被告该公司辩称,其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赵某于2014年12月12日离开该公司,该公司对赵某主张的2014年11月、12月技术服务费13803元无异议。

争议焦点一:该公司在探亲假方面是否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赵某可以休带薪探亲假,而不是约定该公司安排赵某休探亲假,这充分体现了双方在履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的独立自主性和相互协作关系。换句话说,是否休假,是赵某自定,不是该公司安排,且该公司为赵某报销了19天的春节带薪探亲假差旅费353元。故赵某主张该公司未按约定安排赵某休带薪探亲假,未为赵某报销探亲假差旅费没有道理,该公司在该方面不存在违约行为。

争议焦点二:该公司是否按约支付技术服务费?

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赵某于每月职工发放工资时到财务部门支取技术服务费,该公司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职工工资,赵某于2014年12月4日就社保问题投诉该公司,双方就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产生了分岐,导致2014年12月15日职工发放11月份工资时该公司停止向赵某卡上打2014年11月、12月的技术服务费。故该公司停止向赵某卡上打技术服务费,是因赵某投诉后双方对合同的性质认识产生分歧造成的,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赵某关于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构成违约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三:该公司是否按约投人身伤害险?

该公司已为公司中与赵某情况相似的人员共14人投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故赵某关于该公司未按约定为其投人身伤害险构成违约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四:该公司通知赵某解除合同是否违约?

因赵某投诉该公司未给赵某投社会保险,双方对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产生分岐,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公司才向赵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的,故赵某关于该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的抗辩意见,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该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赵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但赵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2月技术服务费共计13803元,该公司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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