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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发放科技创新券 在孵企业每年最高补10万

2016-08-25 10:16:25
来源:青岛晚报
责任编辑:云彩

为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不断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近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采用电子券和后补贴方式,单个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每年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

大力鼓励支持创新创业

2015年12月,青岛市出台《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创新券等众创空间政策。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而大学和科研院所没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动力机制而出现创新服务结构性短缺问题而设计。核心意义包括:降低门槛,鼓励创新创业;依托市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新建通道,提高现有支持政策的实效;专款专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创客(团队)最高不超5万元

《办法》规定,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有效期1年,逾期自动作废。试行期内,创新券主要鼓励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的在孵企业和创客(团队),利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设计等三类科技服务资源,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采用电子券和后补贴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和服务金额予以补贴。其中,检验检测和研发设计按照合同金额的20%予以补贴;知识产权按照合同金额的40%、最高3000元予以补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已享受其他市科技专项资金奖补的科技服务,不重复享受创新券政策。单个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每年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试行期内,每个推荐机构每年发放创新券额度为最高100万元,对已开展试点的区(市、功能区),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市财政的配套范围仅限市创新券补贴范围。本办法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5日。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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