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16日从市物价局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将调整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业等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
半岛记者 董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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