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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商局新规:重信用企业抽检失信要除名

2017-02-12 13:41:04
来源:青报网综合
责任编辑:可可

原标题:青岛工商局新规:“重信用企业”抽检失信要除名

日前,青岛市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动态监管的内容和标准,将之前一年或者两年一次的集中年审改为动态监管,如果发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问题,将予以除名。该办法自2017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4日。

风险企业重点监控

办法建立了风险企业重点监控制度。将直销企业、经营房地产、投融资、食品生产等关系社会和谐和民生安全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列为年内必查对象。重点监控企业在申报延续审核等工作环节,应当予以严格审查、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第一时间清出守重队伍。同时建立定期分级抽查管理制度。各区(市)局、分局每季度随机抽查企业比例应当不低于本区域公示企业数量的5%,也可委托工商、市场监管所对本区域内公示企业进行抽查。市局每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全市公示企业数量的3%。建立动态监管痕迹化管理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抽查、监控企业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录入公示系统,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示。

市工商局网站发布的办法解读中提到,从现实状况看,有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采用的格式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签订程序不正规,档案管理混乱。上一公示年度,市工商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时,发现有不少企业存在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涉税违法、未执行法院裁决等失信行为。如果发现不及时,不能第一时间清出公示队伍,势必影响公示活动的公信力。

十类行为将被除名

若“守重”企业的合同条款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或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工商部门将书面通知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若发现“守重”企业有十类违法失信行为,将撤销其公示资格,包括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因合同违法、违约或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合同纠纷,无故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有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等违法行为等。

发现“守重”企业有下列情形,并经查明属实的,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批准,撤销其公示资格:

申报守重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填写虚假信息的;

有需整改的情形,已书面通知在30日内进行整改,且在整改期限内不能整改、无正当理由的;

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因合同违法、违约或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发生合同纠纷,无故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

未按要求提出保留公示资格申请,未按时录入更新数据的;

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不符合守重企业公示条件的;

有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等违法行为的;

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据悉,2016年11月,青岛市工商局发布《青岛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动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动态监管办法》坚持属地监管。动态监管采取按层级、定时段、分批次抽查的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坚持“谁指导、谁申报、谁监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具有实施联合监管的责任。这样,既有利于防止出现监控盲区,又可有效防止相互推卸责任。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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