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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青岛市销售烟花爆竹共计4095万元

2018-02-24 09:51:34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春节期间岛城销售烟花爆竹4095万元

2月23日半岛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截至2月22日(正月初七),本市春节期间共销售烟花爆竹40.7606万箱,价值4095万元;未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落实全市烟花爆竹联席会议精神,春节前夕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市南、市北、李沧、崂山等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情况进行了不定时督导检查,共随机抽查烟花爆竹零售摊位、禁止燃放场所98个(处),及时指导摊主按规范标准备货、销售烟花爆竹,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宣传燃放安全知识,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春节假期,市安全监管局每日由一名局级领导带队,对七区烟花爆竹零售、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等情况进行了督查和走访,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了一批问题。

22日上班第一天,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对市南区、崂山区门市开业燃放情况进行检查,制止了部分违规燃放行为。

23日下午,市安监局副局长崔建军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回答提问时明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青岛怎么处罚违规燃放和制作烟花爆竹行为?崔建军介绍,《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违反规定制作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制作,没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违反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批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市安监局:12350。市公安局: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间)。市工商局:12315。市质监局:83095572 。市交通委:82817777。市城市管理局:12319。半岛全媒体记者 韩小伟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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