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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直播购物三大“坑” 法官支招教你如何维权

2020-04-22 16:22: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古德

原标题:壹现场|看直播购物三大“坑” 法官支招如何维权

疫情防控期间,直播带货的货物销售数量迅速增长。部分消费者认为,大销量或者“爆款”产品拥有众多追捧者和“好评”度,买它必定不会吃亏。在从众心理驱使下,购买直播带货的货物似乎成了潮流。是你购物都有哪些“坑”?真遇到了该怎么办。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23日获悉,北京二中院法官针对这类问题,做出提醒。

看直播买东西三大“坑”

现实中,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刷单买好评等乱象时有发生。

有的消费者根据主播推荐,购买的商品存在不具备直播中描述的功能,或者无法达到描述的使用效果等问题,甚至有的商品还存在品质缺陷。须特别提醒的是,直播带货有三大“坑”要留神。

首先,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商品存在着质量差、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如某直播带货“网红”,就曾在直播推荐“不粘锅”产品时发生现场粘锅的“翻车”场面,还曾发生推荐的所谓23年老品牌阳澄湖大闸蟹,被网友发现既非老品牌也非产自阳澄湖。

极个别主播,在直播时展示正品行货,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下单,但是销售的却是高仿假货。

其次,近年来,经过执法机关与电商平台的联合打击,刷单行为已经有所遏制。但随着直播业态与电商的不断融合,刷单又重新在直播带货中蔓延。部分主播采取刷单、“买粉”等方式,短时间内制造大量的销售数据和极高的商品评价,达到快速占据搜索榜首和平台页面的目的,获得了巨大的流量。而主播“买粉”的动机则在于粉丝数量直接影响直播的流量——集中且大量的点赞可以吸引普通消费者进入直播间。当主播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真实粉丝后,就可以引导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了。刷单、“买粉”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误以为主播或者商品获得了极高的市场评价,并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进行交易。

此外,部分主播借助直播平台支付渠道不完善的缺陷,或者编造各种理由,或者承诺让利,引导消费者在平台外,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点对点的便捷支付方式付款交易,从而绕开平台监管,使消费者所付款项直接进入卖家账户。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卖家就以各种方法推卸,“任性”“霸道”地拒绝消费者维权要求。甚至直接将消费者“拉黑”,更有甚者,在收到款项后直接消失“跑路”,行为性质已经触及刑律。消费者要维权,需要自行收集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还要掌握卖家的基本信息,可谓困难重重,成本极高。

直播带货是新型商业广告

“网红”主播直播带货,其性质属于一种新型的商业广告活动。不同的经营模式决定了主播的法律身份。一旦直播带货“带”出纠纷,主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因其身份和实质作用的不同而不同。

不少“网红”主播拥有较高知名度后就着手自办“网店”,以流量“变现”;很多大型商场发现直播商机后,组织、鼓励店铺“柜姐”开直播卖商品。上述直播带货模式中,主播是产品的经营者,又从事制作广告、发布广告、出售商品的一条龙工作,可以说是不折不扣的全职广告主。

兼具经营者和广告主角色的“全职型”主播,他们销售、推荐的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发布虚假广告的,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前者不同,许多“顶流网红”主播是专职于直播内容的制作。他们接受商家委托,在直播中推销商家的商品,并在直播窗口提供商品链接。消费者点击链接后将跳转到商家的店铺页面。消费者将与商家直接完成交易。“网红”主播们在为广告主,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同时,也在利用自身知名度、以自己的形象对他人产品进行推荐和证明,客观上扮演着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的多重角色。

“专业型”主播专做商品推销的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比如,应当对商家的基本信息、资质和商品的质量、功能进行全面的了解、核实,特别是作为代言人应当切身使用所代言的商品,如实地根据商品实情向消费者推荐,并且在直播中使用规范的语言进行表达。否则,就会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也可能被牵涉到商家对消费者的赔偿中来。

法官建议

无论直播多么精彩,消费者在交易前务必认真仔细地审查商品详情、考察商家信息。只有慎重购物,避免盲从和冲动,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信任别人不如信任自己。疫情期间,部分商品供应紧张,主播可能借助大家的焦虑心态推销产品。

消费者除了关注主播,也要充分了解商品,避免冲动消费。比如,全面浏览商品评价、历史价格和功能表述,尤其是在页面角落用蝇头小字写的“特别提醒”,必要时还可以咨询客服。

同时 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可以掌握商家信息、交易记录,还可以监管资金支付。一旦发生纠纷,平台能够较好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因此,消费者参与直播购物,应选择优质的交易平台。比如传统的电商网站自有的直播平台,为消费者设置了较完善的维权渠道。

另外,还有许多电商以企业账户的形式入驻直播平台。这种合作依托于电商成熟的运作模式,对消费者而言也属于较完备的购买渠道。

特别提醒的是,消费者要避免绕过平台,与商家直接交易。无论商家提出了任何理由或者承诺了任何让利,绕开平台都意味着脱离了有效监管,接了“糖衣炮弹”可能就“血本无归”。

直播购物的消费者自身权益一旦遭受侵害,应当依法维权,忍气吞声只能纵容违法行为。

根据经营模式不同,主播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消费者可通过交易平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或向法院起诉等多种渠道主张权利。

对于“全职型”主播,消费者主要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其对自身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欺诈行为的主播,可以要求其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价款。涉及食品的,还可能获得十倍价款的赔偿。

对于“专业型”主播,若其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主播就自己的损失先行赔偿。如果主播对关系人身健康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者知晓直播内容虚假,却仍然给观众推荐,那么主播就要与商家一起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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