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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1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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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普通食品冒充婴幼儿食品销售 海南首个婴幼儿食品流通行业公约发布

原标题:严禁以普通食品冒充婴幼儿食品销售 海南首个婴幼儿食品流通行业公约发布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11日消息(记者 蒙健)近日,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海南省食品生产与流通协会结合专家意见进行大量调研,并邀请海南健瑞儿母婴等一批热心企业参与起草的《海南省婴幼儿食品流通安全行业规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对外发布。

记者了解到,该《公约》是海南省首个有关婴幼儿食品流通方面的行业公约,倡导母婴行业落实主体责任,对食品流通相关企业须持有的经营许可进行了强调,围绕流通关键环节提出了标准化流程,将为婴幼儿食品质量提升和安全把控提供可参照范本。

据介绍,该《公约》共涉及经营主体资格审查规范、供应商主体资格审查规范、进货查验规范,仓储安全管理规范、运输管理规范、销售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食品退市规范、广告宣传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消费纠纷解决规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经营者、供货商在婴幼儿食品流通环节包括购进、运输、储存、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提出了相关要求。

同时,该《公约》还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特点,明确了对进口食品合法证件的要求。《公约》所定义的婴幼儿食品流通,主要是指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除强调经销商必须分别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以外,基于对海南自贸港未来进出口食品流通较多的趋势预判,《公约》还明确了进口食品必须有《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合法证明。

此外,《公约》对食品进货、仓储、运输、销售、售后、退市等一系列环节同样提供了细致的标准化流程,确保能对海南省婴幼儿食品流通起到切实、积极的指导意义。

以下为《海南省婴幼儿食品流通安全行业规范公约》全文:

海南省婴幼儿食品流通安全行业规范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婴幼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婴幼儿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婴幼儿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整治婴幼儿食品市场乱象,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规范。

第二条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婴幼儿产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当符合本行业规范的要求。本行业规范所称的婴幼儿食品包括配方奶粉、辅食(谷物粉状类、罐装类辅食)、营养补充剂。本行业规范所称婴幼儿食品流通环节包括购进、运输、储存、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婴幼儿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法定职责权限实施监督管理。海南省食品生产与流通协会依照本行业规范对婴幼儿食品流通环节实行严格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婴幼儿食品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管理规范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经营主体资格审查规范

第五条 从事婴幼儿食品经营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应为营业用房,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场所应当张贴醒目的警示提示语。从事婴幼儿食品经营应当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入网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供应商主体资格审查规范

第七条 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并具有较高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 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优选合作供应商及其食品,对进购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履行进货查验工作。

第九条 食品生产工厂须有《生产许可证》,经销商须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每批次食品须有《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属于进口的食品须有《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合法证明,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经营者须对供应商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测、考评,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章 进货查验规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如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食品的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以及超过生产日期12个月的,应立即停止进货。

第十二条 对供应商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三条 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建立食品管理档案,确保所有食品上架前核对证件(证书)是否齐全与对应,证件(证书)存档至食品销售完1年后才能销毁。

第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供应商需提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等特殊食品需要的监管证件。

第五章 仓储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仓储中心、经营门店的库房内,均应设置货架,按商品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等分类分架,食品类与用品类分开存放,与离地不少于20CM-30CM,离墙不少于10CM,做到物品规整,摆放整齐。

第十六条 库房内要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存放食品。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设置安全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避免害虫侵入和隐匿。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污秽不洁、有异味物品或杂物,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库存,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专人负责随时上锁。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出、入库人员进行登记,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

第六章 运输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运输车厢应干燥、卫生、平整、无污染、防雨、防晒、控制适当温度,不得有与食品有影响的其他气味。必要时进行灭菌消毒,防止害虫感染。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装卸食品,要穿戴工作衣、帽,讲究卫生,轻搬轻放,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食品装车后要做到车不离人,人不离物,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七章 销售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依照本管理规范规定承担婴幼儿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供货方相关资质、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索取产品检测报告。在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的婴幼儿食品,全部必须是经合法合规渠道采购的。严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严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及其它产品混放销售,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有明显的标志标识。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第二十五条 禁止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得以分装方式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逐批查验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以普通食品冒充婴幼儿食品从事销售、推销和宣传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指定购买母乳代用品。严禁向消费者传递任何不符实际、夸大产品功能与作用的信息,严禁强调医药效果。销售食品时,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每店每日做好食品台账(《食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表》),并如实记录食品的进货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八条 婴幼儿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号及有效期、产品类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贮存条件、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等,并附说明书,同时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有超过临近保质日期(奶粉6个月,辅食3个月)、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三十条 每天对经营场所和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定期使用无毒无害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孽生。

第八章 不合格食品退市规范

第三十一条 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超过临近保质日期(奶粉6个月,辅食3个月)、监督部门公布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封存、停止销售。

第三十二条 如不合格食品不慎流通出去,应立即通知消费者退货,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协助监督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第三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大或有投诉的食品,先行下架,然后提交有关部门鉴定,经过鉴定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

第三十四条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第九章 广告宣传管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如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类似的模糊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理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二)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第三十七条 不得选择性以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添加物质命名进行婴幼儿产品宣传、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婴幼儿产品。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第三十八条 广告中对婴幼儿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十章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

第三十九条 直接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直接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方能上岗,必须取得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 直接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章 消费纠纷解决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对已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问题食品,及时召回并接受消费者退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四十四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先行协商处理;无法协商解决者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联系妥善处理纠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公约由海南省食品生产与流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4日起施行,本公约实行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 编辑: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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