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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跑道”的启示:不能仅仅止步于质量检测

2015-10-24 18:29:41
来源:搜狐教育
责任编辑: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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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相继出现“毒跑道”事件。事件发生后,一些学校迅速铲除了“毒跑道”,一些学校出具了“达标”的检测报告。据专家介绍,我国已有塑胶跑道设计建造的相关标准,塑胶跑道材料本身也是无毒的。但是由于学校招标存“猫腻”,部分无良商家在生产、铺设等过程中添加了有毒物质,这才导致跑道“变毒”。

劣质产品对国人的健康造成的损害数不胜数,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问题,也有装修建材行业的甲醛超标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大都按照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处理,顶多回收产品然后给予赔偿。相比较造假所获得的利益,惩罚力度确实太小了,以至于公众认为质检部门监管不力,甚至以为国家标准过低,给国家带来信任危机。

正是由于对于劣质产品处罚过轻,所以有不少商家在招标过程中可以用劣质价廉的产品替代符合标准的产品。毒跑道屡屡出现也就不以为奇了。

不管如何提高国家标准,处罚力度跟不上就会形同虚设。而劣质产品对国人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却又不得不慎重待之。笔者认为对于类似于“毒跑道”这样对公众健康具有潜在威胁的产品,不能简单的用质量问题来处理,应该归为刑事问题。

由于商家在用劣质产品生产“毒跑道”的时候,已经对公众安全造成了威胁,如果经检测有毒物质超标,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根据有毒物质含量进行刑事处罚。毕竟在主观上,商家是知道劣质的“毒跑道”对公众是有害的,所以有主观害人之意。

或许有人觉得笔者大题小做了,类似的影响比较大的法律事件就是“酒驾入刑”了。相比较来说,利用劣质产品的“毒跑道”的商家比酒驾者更清醒的认识到其行为对社会公众会造成伤害的,具有主观故意伤害公众的嫌疑。其罪过要比酒驾入刑要大的多的多,也比酒驾更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

所以说,在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工程招标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上的时候,在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孩子们产生的危害上的时候,在我们义愤填膺的时候,我们更需要进一步冷静思考如何禁止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发生。

任何犯错的行为都需要给予同等程度的惩罚,才会禁止类似的事件发生。所以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毒跑道,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需要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以对等的惩罚,而不能仅仅止步于商品质量的检测上面,以至于把明显的刑事犯罪行为变成了简单的商业行为。这需要我们尽快对类似于“毒跑道”这种主动使用劣质产品具有主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立法入刑,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我们总是生活在劣质产品的“恐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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