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对民办教育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贴息期限为1至3年。
根据文件,符合条件的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都可以获得贴息贷款,对民办教育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至3年。贴息资金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市两级分别负担。具体支持对象及项目类型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和社会资本举办的独立学院,不含民办培训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房屋租赁项目。
申请贴息机构条件为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申请的民办机构实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贷款日期在2015年1月1日-2015年11月15日。各级财政对符合规定的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一次贷款给予贴息,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符合规定的民办机构可向所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市本级项目可直接向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时间截止到11月30日。若申请主体提前还贷或贷款项目中止,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贴息资金;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及偿还各类债务;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刘 淼
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