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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陷"雷同试卷"之谜 考生去法院起诉

2017-10-11 08:51:12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三人目

原标题:公务员考试陷"雷同试卷"之谜 考生去法院起诉

“雷同试卷”之谜

8月底,刚刚走出学校大门的天津理工大学毕业生小赵,一只脚还没踏入社会,就迎头挨了一闷棍。今年3月,小赵报名参加了天津市公务员考试,之后几个月顺利通过笔试、复审与体测、面试、体检、政审环节。8月29日,就在录用名单公示的当天,她接到了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下发的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原因是其“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被鉴定为雷同试卷”。当天,录用公示名单中没有她的名字。白纸黑字的红头文件中“雷同试卷”4个字,让为此次考试做了一年多准备的小赵,戛然止步于公务员录取的大门之外。

“我没有作弊,也没有协助他人作弊,为什么会出现‘雷同试卷’?”一个多月过去了,小赵多方反映申诉,但没人能给出她答案。

考评中心:“所有材料不能透露”

8月29日,是小赵记忆深刻的一天。

那天上午,她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的电话,让她去一趟。以为是要办理录取手续,小赵出门时带齐自己所有的材料,赶到考评中心。

在考评中心一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向小赵询问考试当天是否有什么样异常情况,小赵回答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接着,工作人员告诉小赵,在这次公务员考试中其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因试卷雷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小赵惊呆了。她追问:“我的试卷到底与谁雷同?雷同试卷什么时候发现的?如果真有雷同为什么现在才告诉我?”工作人员答复,所有材料都不能透露,只能向法院出示。

两天后,考评中心将《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递给了再次前来反映情况的小赵,告知书最后写着“如果对告知内容有异议,可在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8月31日,小赵提交了申辩书。请求考评中心告知认定雷同试卷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小赵再一次向考评中心工作人员咨询,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试卷雷同可认定为无效,哪段时期为阅卷过程?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工作人员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可以处理。”

9月7日,7天申辩期已过。小赵接到了考评中心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你在参加2017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环节中有与其他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情形,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第9条第1款规定,给予你当次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对这份处理决定书中的表述,小赵用了三个词“不服、不满、不解”:“我的试卷到底和谁雷同?为什么直到公示前两天才告知?这些疑惑怎么就不能给我一个明确的回答?”

考生:希望讨一个公道

得不到相关部门令人信服的解释,小赵开始向社会公开求助。

9月8日,小赵以“质疑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我的成绩为何无效?”为题,在微博上详细讲述了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试卷被认定雷同成绩无效的经历——

“我在微博上讲述这件事,是为了客观公正的反映情况,为了寻求法律上、媒体上的援助,我希望社会舆论是明智的、正能量的,希望大家在看到这件事情的时候也有自己明确的判断。在我看来,雷同试卷产生的情况有几种,纯属巧合、我抄别人、别人抄我、我与他人串通,但是我并没有作弊,也没有协助他人作弊,我也相信与我雷同的人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的成绩,我希望你(们)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维护我们的青春与付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5月12日,考评中心已经公布我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是66.8分,难道不是因为这个成绩准确无误,我才会进入之后的面试、体测环节,笔试成绩公布三个月了,政审都结束了,才告诉我成绩无效,这合理吗?这些后果和责任都应该由我本人承担吗?《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规定,在阅卷结束后,阅卷工作组应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考试信息。阅卷过程不包括雷同试卷的鉴定吗?”

这条微博引起不少网友关注,9月13日《天津日报》以“公务员考试被判‘雷同答卷’成绩无效”报道了小赵的遭遇。这条新闻经人民日报客户端等多家网媒转载,引起广泛关注。

正想着自己的遭遇也许会出现转机之时,小赵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当天晚上,报纸上的新闻在网上的链接就打不开了。

“网上的新闻被删了。不怨恨任何人,不怀疑社会。打击是真的,生活也要继续。有时只是要一个公道。”小赵在微博中写道。

法院:立案受理考生起诉

小赵决定去法院起诉。按照往年的流程,10月上旬,最后一批公务员录用名单将会公示。她希望能尽快得到一个明确、合理的解释。之所以放弃行政复议而直接选择诉讼,是因为半个多月奔波于相关部门之间,她没有看到问题能迅速得到解决的可能。

立案也费了些周折。考评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去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因为考评中心是在和平区注册。9月11日上午,小赵去和平区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她,考评中心的地址在河西区,应当去河西区法院。小赵又急忙赶到河西区法院,她把诉状递进了河西区法院的8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起身离开座位好一段时间,她隐约听到工作人员之间在讨论主体资格,等了一个多小时,工作人员把一份立案受理通知书递了出来。“终于有人管了!”连日东奔西跑的小赵终于得到一丝欣慰。

在起诉书中,小赵详细陈述了自己报考公务员考试的先后经过——2017年3月24日原告报名参加了天津市公安局公务员考试,5月12日查阅读成绩:笔试成绩66.8分;5月20日通过体能测试;6月10日通过面试;6月22日通过体检;7月17日通过政审。8月29日,被告口头告知原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无效,理由是被鉴定为雷同答卷;8月31日,被告发给原告一份《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原告对此向被告进行了口头及书面陈述和申辩,被告没有给原告合理答复;9月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规定作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告的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更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

专家:公开透明才能减少猜疑

什么是雷同试卷?雷同试卷如何甄别?其判定标准是什么?

记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找到雷同试卷的释义。

“雷同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上并没有对雷同作诠释。雷同应该是一个学术术语,雷同试卷指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错同率达一定比例,一般要达到80%至85%相似。”西南政法大学行政学院教授曾哲曾参加过多次公务员考试的出题及阅卷工作,他告诉记者,雷同试卷的认定一般都通过第三方机构作出,雷同试卷情形复杂,它并不一定出现在相邻座位,在不同的考场、不同考点也会出现雷同卷,“这可能与社会上一些公务员考试辅导机构考前‘猜题押宝’有一定关系。”

记者注意到,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使用雷同试卷甄别系统近十年来,小赵并不是“喊冤”的第一人。2015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成绩公布后,有多名考生对被雷同试卷甄别技术判“违纪”不服,认为被“误伤”。针对考生对甄别雷同系统是否会有漏洞的质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对雷同试卷甄别认定,是经国家公务员局认定的权威机构直接进行的,有可靠的科学依据。我国采用4种方法测算的结果取交集、多重条件联合判定,误判概率误差率小于10的17次方分之一。试卷甄别系统不存在“误伤”,不会冤枉任何一名考生。

既然这样,为什么雷同试卷仍然一再被质疑?

“这与组织考试的部门在作出违纪处理决定时,对相关的事实、理由告知不充分有关。”据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介绍,《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目前,各地公务员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考生作出的处理通知书基本上是采用人社部的格式文本,对违纪行为处理的事实、理由陈述不够规范。公务员招录部门作出对考生不利的决定,应当给出比较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这是程序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在诉讼中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最主要内容。从常识上讲,考试科目作答“雷同”,必定是二人以上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公布(实践中的先例也基本上是这样操作的),只针对一名考生认定“有与其他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情形”,并据此作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是不符合常理的。一名考生的试卷是否与他人雷同,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被认定“雷同”的所有试卷。如果公务员招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担心公布所有试卷涉嫌泄露个人隐私,可以在处理决定书中只写出经过技术处理后的涉嫌试卷雷同考生的部分考号和姓名的部分内容,不过在诉讼中还是要向法庭出示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涉嫌雷同的全部试卷。此外,检测仪器的名称、型号,鉴定的程序,都不属于保密的范畴,应当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目前高科技、集团作弊手段层出不穷,雷同试卷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情形,虽然雷同试卷的鉴定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不能告知考生,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试机构应该制定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并向全体考生公开。程序上公开透明才能减少猜疑,才能让人信服。

追问:鉴定结果应当何时告知?

从8月底到10月初,一个多月时间里,小赵已经能把处理决定书一字不落地背出来,但“雷同试卷”这4个字,对她来说仍然是一个谜。

相比谜一样存在的雷同试卷,更让小赵及关注此事的网友愤愤不平的是,“招录部门告知得太晚了”。笔试结束3个多月,直到公示前两天才告知考生,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考试成绩公布3个月后才告知考生成绩无效肯定是不合适的,用‘我们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可以处理’答复考生是以价值判断取代规范性拘束,也并不合理。”杨建顺说。

杨建顺告诉记者,对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理解,通常认为,阅卷人批卷结束,经过复查、登分之后应该算是阅卷过程结束。由于现有的法规、规章并没有对阅卷过程作出具体的规定,才引起考评中心与考生之间对这一时间段的争议,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和细化相关规章制度。针对小赵提出的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阅卷工作组没能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考试信息涉嫌程序违法的质疑,杨建顺认为,“如果阅卷工作组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有误,应该属于工作失误。”

现行的法规里没有对阅卷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各地又是如何操作的?记者查到一些省市2017年公务员考试对违纪处理的相关资料:

5月19日,湖北省公布了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雷同答卷)处理结果;共有66名考生因违纪取消成绩,其中60名涉及雷同试卷情形。

5月20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在省政府官网公布本次考试考生试卷雷同率为10万分之5.9,并对8名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答题信息高度雷同的考生,予以“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告,考试中心对被拟认定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在对其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发送了告知短信,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收到短信之时起2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5月26日,山东省人事信息网发布“严肃处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雷同答卷被判成绩无效”新闻,称对全部考生答题信息进行了分析和雷同试卷甄别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作出了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5月27日,海南省公务员局发布新闻,“考试结束后,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技术机构对5.4万余名考生的答题信息进行雷同试卷鉴定”。

记者从以上信息中发现,公务员笔试成绩通常在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公布成绩,各地通常都会同时公布对违纪考生的处理情况。

如果那时被告知成绩无效,小赵也许就不会放弃研究生考试复试,也有更多机会去找其他工作。而现在,“准备诉讼”成了她目前唯一能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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