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7日讯 吴女士自己未满9岁的女儿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到自行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450元的自行车,家长知道后找到商店要求退货。
商家:大姐,我们这卖出去一辆车子也不容易,你就体谅体谅我们吧,这车子没质量问题,真没法儿退。
吴女士:你们私自卖给孩子这种贵重物品的时候,怎么不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呢?你们作为商家,也不能昧着良心赚钱吧,我女儿那么小,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没有家长带着你们也敢卖。
商家:谁有钱不赚啊……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吴女士的女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她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购买自行车,显然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吴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对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行为未予同意,应属无效。
[编辑:亚麦]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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