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11日讯 12月初,李先生来青出差,在酒店住宿时,放在房间内的一双近千元的鞋丢失了,李先生找到酒店要求赔偿。
酒店:您的个人物品应该自行保管好,您不在的时间我们也很难保证物品的安全性,我们酒店这么大我们也看不过来。
李先生:作为酒店你们应该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保障吧,我出门时确认过房间门是关闭的,回来时却发现丢失物品了,你们不应该积极协助我们查找吗?你们现在把所有责任全推到消费者身上,难道要求消费者一旦离开酒店就要随身携带所有行李?那我还住什么酒店?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对于消费者在房间内丢失的物品,如果消费者可以证明确实在房间内丢失,酒店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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