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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新区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2014-12-04 08:15:23
责任编辑:亚麦

12月2日,记者从青西新区相关部门获悉,该区出台《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施细则》,其中对验收部门、项目建设部门等多方的责任和义务给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具备综合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申请,推进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改变由各个具有验收职能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串联验收的模式。而该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要验收项目,不用再东奔西走

据悉,该细则所称综合验收,是指什么呢?对此,《细则》中指出,“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具备综合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将目前由各个具有验收职能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串联验收的模式,变为除由其通过日常监管能够完成验收的,其他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综合验收方式。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遵循项目整体推进、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统一验收的原则进行。”

那么,相关的项目想要办理业务,该怎么办呢?据了解,该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会设置综合验收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接受咨询、受理验收申请、确定验收时间、提供验收情况查询、统一送达验收批复文件等工作。细则中指出,“各验收部门涉及的验收事项要进驻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驻,已设立窗口的部门应增派相应岗位工作人员,也可由窗口工作人员兼任。验收部门要向派驻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并明确由其负责接收验收通知、安排专业验收人员、做好现场验收和材料审查、出具验收意见等工作,派驻人员验收意见代表本部门意见。派驻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

建设单位具备这些条件可以申请综合验收,包括:工程前期建设手续齐全;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本细则的其他要求。

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该区城市建设局:公用事业设施验收、城建档案移交意见;该区城市管理局:市政、配套绿化、亮化、环境卫生、物业等设施验收;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筑垃圾及临时建筑的清除验收;该区环保分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区卫计局: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该区气象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该区国土分局:国有土地使用或集体土地使用情况验收;该区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该区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而该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海渔局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能够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出具书面意见的,不再参与现场统一验收;确需参加现场验收的,由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参与现场联合验收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综合验收

细则中指出,“建设单位申请预验收的,各验收部门应根据申请对建设单位提报的材料或进入现场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或现场预验收通过的,可按照第九条相关规定直接进行综合验收;对于材料不齐全或现场预验收不符合验收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内容,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一些工作,包括在项目现场布置一个能容纳与所申请的综合验收人员相当的验收场所;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含消防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协助验收人员应按时到会;项目单位应准备好各验收部门所需要的验收材料(涉及区城市管理局的综合验收材料,需在现场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提报至区城市管理局);项目单位应明确协助验收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项目单位应提前开启设备用房、上人屋面、地下室、架空层、标准层的门。

项目单位应做好这些工作

对应参加而未能参加现场验收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综合验收后的2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验收工作;对采用书面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的,要在本单位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验收报告报至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验收通过。

据悉,如果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将相关情况报区督查考核办公室、区监察局,纳入区电子督查系统,列入对各相关部门考核,并视情采取会同区监察部门督办、提请区监察部门问责等方式处理。“各综合验收窗口未及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或未将审查意见、验收意见及时反馈给综合验收窗口的;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综合验收的;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当场不签署验收意见或者当场不表态的;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及时反馈的;已纳入综合验收范围,相关部门仍自行受理和组织专项验收的;违反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细则》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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