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李 青 通讯员 孙俊杰 刘光华
昨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印发《青岛市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自12月17日起,符合条件的国II黄标车车主可自愿申请治理改造,这标志着山东省出台的“黄改绿”政策在青岛正式落地。
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排放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简称“黄改绿”)。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是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是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四是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符合条件的车主在2014年 12月 17日—2015年10月31日之内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周三、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 午 2:00—4:30。逾期提出治理改造申请的不予受理。
据悉,我市将对“黄改绿”治理改造进行监督,对发现不能保证治理效果、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等行为的尾气设备供应商,取消其改造资格。环保、公安部门将监督指导各检验机构规范检测,对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将重点加强黄改绿车辆的监管。对尾气净化设备不正常工作的黄改绿车辆,不得通过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环保检验。环保部门对黄改绿车辆组织不定期检查,进行监督抽测,发现有拆除、闲置净化设备的或检测超标后经维修治理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换发的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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