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王法艳)时隔两年,潘粤明状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侮辱诽谤一事终于盖棺定论。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任佳莺、《申江服务导报》对潘粤明造成名誉权侵害,在判决下达7日内须向潘粤明公开道歉。
2012年12月,潘粤明委托律师起诉董洁经纪人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状告其诽谤自己“嗜赌、欠债、抹黑董洁”。一审宣判潘粤明胜诉后,两被告分别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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