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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借钱她被告上法庭 律师:不承担连带责任

2014-12-23 10:18:05
作者:郭冰
责任编辑:尺素

兄弟俩“分包”父母一人养一个,不行!

城市信报推出信报律师团,由青岛律师界在民商事、刑事、房产 、婚姻家庭等领域有专长的知名律师组成,他们都是热心公益的知名律师,将给您最专业的法律指导。信报律师团咨询电话:0532-80889439(每天上午8点半到10点接听);10点之后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xinbaolvshituan、QQ 号:2364725771、邮箱:2364725771@qq.com等途径给我们留言。本期重点推出劳动纠纷和房产分割案例,并在此挑选部分问题答复上期咨询的读者,供市民参考。

前男友借钱,分手后她被告上法庭

近日,与前男友分手多日的刘女士被前男友的债权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替前男友还钱。据了解,这笔钱是俩人同居期间,刘女士的前男友王先生找大学同学借的,主要用来经营一家小店。但是小店经营不善已经关门,在俩人一次争吵之后,王先生已经离开刘女士,刘女士觉得自己跟这比债务没关系,惹上官司十分苦恼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霍玉梅表示,同居关系中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同使用家具设施购买费用、维修费用、共同子女抚养费用等。本案中,王先生所借款项主要用于个人经商,并非同居双方共同之债,故刘女士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前男友借钱,她被告上法庭

刘女士与王先生是大学同学,俩人都在青岛读书,大学期间相恋,毕业后双方都留在青岛工作。俩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双方父母也都见过面了,因此,毕业以后没多久,俩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2010年10月,王先生觉得工作不顺心,准备创业,跟刘女士商量之后,俩人决定开一家工艺品店。由于资金不够,王先生便找到了大学好友崔先生借钱,崔先生借给王先生5万元,王先生当场写下借条 ,并承诺两年内还款。

“本来这个项目我们俩都看好,但是真正开起店来并不容易。”刘女士表示,王先生开店之后,她仍然坚持上班,但是王先生的店面生意一直不景气,相处久了鸡毛蒜皮的事情也多了起来,俩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2012年3月,王先生在一次争吵后离开了,至今再也没有回来。他们经营的店铺也随之关闭。在事先约定好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崔先生找不到王先生,便找刘女士要钱。刘女士认为王先生离开自己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俩人争吵时都谈到了分手,王先生现在应该算是自己的前男友了,这笔钱是王先生借的自己不可能还。但是崔先生却将刘女士告上了法院。

崔先生则认为,刘女士与王先生平常互称“老公”、“老婆”,王先生向自己借钱时,刘女士也陪着,现在找不到王先生,刘女士有义务还钱。“这家店实际就是他们俩一起的,虽然刘女士平时上班不怎么管,但是实际就是他们俩一起的。”

律师:不属于同居双方共同债务

霍律师表示,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时,另一方才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但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不同。“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 、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霍律师称,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 、生活的债务,理应由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同居关系中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同使用家具设施购买费用、维修费用、共同子女抚养费用等。本案中,王先生向崔先生所借款项主要用于个人经商,并非同居双方共同之债,故刘女士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继父去世,房子分给继子还是亲生孩子

近日,小刘的继父徐先生不幸去世了,徐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徐先生一人名下。徐先生与前妻的孩子小徐以小刘没有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小刘继承家产。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霍玉梅表示,小刘属于其母亲与徐先生结婚时带有的孩子 ,在法律关系上小刘就是徐先生的继子 。虽然期间有一段时间没有共同居住,但这并不能消除徐先生与小刘的继父继子关系,因此,本案中的小刘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属于被继承人徐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子和亲生孩子都想要继承权

小刘是母亲刘女士与继父徐先生结婚时带有的孩子 ,小徐则是徐先生与前妻生育的孩子。如今,徐先生的前妻已经去世,徐先生现也去世。徐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房产证写的是徐先生的名字。小刘想跟小徐一起分家产,但是小徐不同意。

据了解,该处房屋是徐先生与刘女士结婚之前徐先生承租的单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俩人婚后徐先生购买了该房并办了房产证。小刘认为,徐先生购买该房屋的时间是在与刘女士结婚之后,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也是在与刘女士结婚之后,因此该房应属于继父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小刘表示,母亲与继父徐先生结婚之后,他与徐先生共同生活长达九年,形成了抚养关系,属于本案的合法继承人。但小徐则认为,早在徐先生与刘女士结婚之前就与房产管理局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徐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在法院出具的刘女士与其前夫的离婚调解书上明确写明小刘由刘女士自行抚养,而且刘女士与小刘在徐先生生前有一段时间一直在别的地方居住,没有与徐先生共同生活,没有形成实际的抚养关系,因此小刘不是本案的合法继承人。

律师:继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关于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徐某的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霍律师表示,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财产的取得是在登记结婚之前还是之后,当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均是在婚后,即被继承人徐先生是在与刘女士婚后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了徐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本案的涉案房屋应属于被继承人徐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关于小刘是不是本案的合法继承人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霍律师表示,该法律条款中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刘女士与其前夫离婚时达成的调解协议上载明的小刘由刘女士自行抚养,但这是针对刘女士与其前夫的,并不是针对被继承人徐先生的,小刘属于刘女士与徐先生结婚时带有的孩子,在法律关系上小刘就是徐先生的继子。虽然期间有一段时间没有共同居住,但这并不能消除徐先生与小刘的继父继子关系,因此,本案中的小刘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属于被继承人徐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期出场律师:霍玉梅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婚姻继承

上期市民咨询答复

兄弟俩一个赡养爸一个赡养妈,行吗?

王先生:老两口与两个儿子口头达成了《老人分包赡养协议》,约定“长子负责赡养母亲,次子负责赡养父亲,两个儿子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俩兄弟的约定有效吗?

霍律师:两兄弟将老人分包赡养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国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上述规定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予以免除或者转让,因此老两口与两兄弟签订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免除了长子赡养父亲、次子赡养母亲的义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夫妻签《离婚协议》分财产,有效吗?

高女士:我与前夫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处的房产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归高某所有。”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书》后,并办理了登记离婚。现我前夫反悔,主张房产应归他所有,能成立吗?

霍律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高女士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离婚协议书》属于有效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完工一年多,工程款一直没算清咋办?

隋先生:去年我跟一家医药公司签了一份装修合同,说好完工就结算工钱,但完工后只给结算了一部分。现在负责给我核算工程量的员工辞职了,一位负责人表示要亲自给我重新核算工程量,之后就借口天太热或者自己不在青岛等各种原因不给我结算。我该怎么办?

霍律师:作为施工方,您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装修义务,并且满足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建议您带齐相关证据与律师当面咨询。

与爸妈脱离关系,还能继承家产吗?

高先生:我之前声明与父母脱离关系,还能继承爸妈遗产吗?

霍律师: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本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关系,它不能通过“声明”而脱离,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而解除。即使“声明”脱离这种关系,法律也不予承认。因此,即使“声明”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女,他们与父母之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彼此的遗产。

亲人去世 ,持公证书能取存款吗?

刘先生:哥哥一辈子未婚,也没有子女,病故后银行留存款,我持公证书能否取款?

霍律师:刘先生的哥哥在银行有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刘先生作为唯一合法的继承人。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到公证处对该笔遗产进行了公证,刘先生持公证书可以取款。

订婚后又分手,彩礼能退吗?

崔先生:我与未婚妻经人介绍认识,并与2012年按照当地的风俗订婚,订婚时我给了对方彩礼40000元,同时还有金银首饰。订婚后,我俩开始了同居,同居期间,她怀孕并流产 。我们俩感情出现问题,我想跟她分手彩礼能要回来吗?

霍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就本案而言,崔先生和未婚妻已经同居生活一年,导致对方怀孕流产,给对方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不应当全额返还,应酌情返还彩礼。文/图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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