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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申请年假难 未休者应按天双倍补偿

2014-12-11 07:33:31
责任编辑:亚麦

上海市统计局近日发布“上海职工带薪休假情况问卷调查”报告,显示职工带薪休假未用完,85% 未获足额补偿。记者12月10日调查了青岛市的情况,发现本市同样有不少职工带薪年休假未用完,也没有获得足额补偿。本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应休未休年假应按日工资200%给予额外补偿。

职工表示“申请难”

12月10日,记者调查了市区50名劳动者,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外资企业的职工,受访者当中表示休过年休假有31位,其中休过年休假的职工中有半数表示“未能全部休完年假,未获得足额补偿”。

小赵是本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他在机关工作12年了,按照规定年休假能休10天,但因为他们办公室缺人手,他实在不能多休,真要休了10天办公室就该“锁门”了,最后只休了5天,但单位并没有给这5天的补偿工资。

当然,有受访者表示他们单位的管理很正规,少休的年休假都给按规定予以补偿。“我们工资条上都注明了,这一点单位做得很不错。”在市北区一家外企工作的王女士说。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也就是说,应休未休年假应按日工资200%给予额外补偿。”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跳槽也享相应年假补偿

记者在调查中,有劳动者曾担心地问道:他今年的年休假还没休,但近期想跳槽,跳槽之后今年的年休假是不是就泡汤了?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个例子,某职工在单位工作了2年,2014年年休假的天数的是5天,这名职工于今年9月30日离职,此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是从今年1月1日到9月30日的日历天数÷365天×5,得出的数字舍去后面的小数点,就是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休年假可以分开休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采访中,还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他们在单位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十五年,年休假的天数达到15天。“因为15天一次休完太长了,我们想分开休,但是单位不同意,要求必须一次性休完。”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人社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如果根据企业生产需要,职工休假的时间正好跨年,遇到这个问题时双方可以协商,将跨年的年休天数算进当前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年休假的时间安排上,关键是企业与职工之间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记者 张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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