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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为找好工作办个假学历 工作一年被辞退

2014-12-30 09:49:41
作者:郭冰
责任编辑: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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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找好工作办个假学历

去年 ,青岛某公司需招聘一名具有专业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因待遇优厚,公司的招聘启事挂到网上后,报名的人很多。家住青岛市的黄某是一名本科毕业生,在一家小公司上班,看到招聘启事后,动了心。“一看要求是硕士研究生,黄某就想到了造假。”据黄某的一位朋友介绍,当时大家都觉得公司不会去查学历,只要能胜任工作肯定就混过去了。在应聘过程中,黄某谎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顺利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原本就有工作经历,黄某在工作中的表现一点儿也不比研究生差,但在合同履行1年后,公司在一次岗位竞聘中偶然发现黄某提交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于是通知黄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认为已经经过了试用期,公司在招聘时有义务对其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现在已经工作满一年 ,单位不能无故辞退自己。

公司将此事申诉至相关仲裁部门,要求确认其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经仲裁部门裁决,某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的劳动合同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为达到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伪造个人学历情况,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的欺诈,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遂判决:某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张圣全律师表示,《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黄某明知其不具备公司招聘条件,却故意提供伪造的学历,诱使某公司做出招聘黄某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错误意思表示,黄某的行为符合欺诈法律要件,显然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劳动法》第18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违反上述披露告知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黄某不如实提供学历的行为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此时用人单位不负有对劳动者的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的义务。黄某为追求个人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某公司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欺诈。

上班没社保气得辞职

2008年8月,苏某到青岛一家广告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苏某在广告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不但拖延发放工资,而且拒绝给苏某缴纳社保费。苏某多次找公司人事部门理论,对方都以苏某工作时间短或者别的借口为由拒绝苏某的合理要求。合同期快满时,苏某再次提出让公司替自己补缴之前的社保费,但是公司依然拒绝履行义务,并“威胁”苏某再提要求就不与苏某续签合同。苏某很生气,于是提出辞职,并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张圣全表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第46条第1项规定,存在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本案而言,苏某以广告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广告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即解除。由于广告公司违约在先,迫使苏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大连籍的丁某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丁某是一名西餐厨师长,2013年7月经原酒店推荐,丁某带领其厨师团队共四人,一起来到青岛西海岸新区某酒店工作,丁某被该酒店聘用为厨师长,团队中其他三人分别为副厨、主管和领班,月薪分别为1万元、6千元、4千元和3千元。“入职时,酒店的人事部工作人员给我们发了几份劳动合同让我们签字,签完字就拿走了,说要找酒店统一盖章,之后再没有给我们看过合同。”据丁某介绍,今年7月,工作满一年后,他们发现酒店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遂与酒店交涉,但酒店告知丁某等人,他们是劳务派遣工,不是酒店正式员工。“他们说我们都是单县一家劳务公司的派遣工。”丁某表示自己手中并没有合同,也没有与劳务公司签过合同。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倩表示,虽然酒店手上的合同显示丁某等人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了,但是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不管是劳务公司还是实际用工方都是有责任的。其次,正常的劳务派遣程序是员工与劳务公司先签一份合同,然后劳务派遣公司要给员工出具派遣通知书,最后,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应该有一份用工协议。只凭酒店手中的这一份劳动合同不能完全说明情况。

文/图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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