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万女士同洁达机动车驾驶学校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驾校收取培训费用2600元、代收考试费用670元,组织体检、报名、建档等手续代办费用800元。按照该协议第六条规定:“协议生效后,乙方提出终止培训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下列条款办理: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2、甲方退还相关费用。未组织乙方体检报名的,全额退款;已进入培训项目的,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学时扣除培训费用及手续代办费,剩余费用退还乙方。
今年1月17日,万女士因工作调动返回即墨,无法继续学习向驾校提出退费,但一直没有结果。近日,万女士将驾校告上法院。
驾校称,收取万女士2500元培训费、考试费可以退还。驾校还称,未收取万女士800元报名费,要求根据协议,从已收取的培训费2500元中扣除800元报名费,剩余1700元及考试费670元,共2370元退还万女士。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万女士仅以培训协议为证据主张其已支付培训费2600元、考试费670元及报名费800元,证据不足,其缴费情况应以驾校自认并举证证明的培训费2500元、考试费670元,共计3170元为准。驾校称万女士已参加培训的事实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万女士未实际参加培训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合同约定,驾校退费时扣除培训费用及手续代办费的前提是“已进入培训项目”,因此,驾校主张从上述已缴费用3170元中扣除800元报名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万女士已参加了被告组织的体检,但驾校未陈述并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已体检情况下应减少退款数额,故驾校主张减少应退费数额,证据不足。李沧法院最终判决驾校退还万女士共计3170元。
记者 原野 通讯员 姜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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