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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2014-12-16 08:57:37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尺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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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保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保险新“国十条”有关要求,保监会近日编制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具有负债性、长期性和虚拟性,因而比其他行业更看重诚信。因此,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实施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监管规定和办法,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初步成型。

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消费者的期待相比,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统一的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和平台尚未建立,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加强;保险信用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信用机制的治理功效有待发挥;保险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销售误导、惜赔拖赔、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骗保骗赔等不诚信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根据总体规划,到2020年,保险业信用制度体系、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和覆盖全行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保险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保险政务诚信、保险商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行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保险市场秩序显著好转。

具体举措包括:推进产品开发信用建设,根据需求科学开发产品,进一步优化保险合同条款,规范保险企业的价格行为,加强精算领域信用管理;推进保险销售信用建设,规范保险销售合作模式,加强保险销售管理;推进保险服务信用建设,做好保险服务基础性工作,完善服务规范及评价机制,加强各类服务的信用管理;推进资金运用信用建设,积极稳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创新,重点监测与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和金融风险交叉传递,排查利益输送、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还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即在现有监管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保险业“红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监管审批上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从业人员在资质认定、职业发展上实行适当倾斜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通过产品价格弹性机制实施适度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在现有监管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将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保险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并制定保险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保险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保险行业协会将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此外,还将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加快实现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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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进入PE将出台政策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日前谈到保险业改革创新时提出,下一步要对保险资金进入PE领域出台一些政策。“保监会刚出了风险投资基金的规定,下一步要对保险资金进入PE做制度上的设计,会出台一些政策。通过这样的方式,可能真正服务到小微企业。”陈文辉在谈及保险业政策制度创新时指出。

就政策制度创新总体而言,陈文辉指出,目前涵盖基础建设、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投资渠道、风险控制、技术标准、投资能力等领域的保险资产制度管理体系已初步体系,对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发展发挥着促进提升的作用。

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在需求的变化,一些政策制度已不适应,政策的制度创新刻不容缓,陈文辉指出要从顶层设计,中层制度构建,全方位贯彻市场化改革的主线反映市场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内外主流趋势。“政策制度的创新,要立足于为市场主体松绑,为市场发展助力,为安全的运行护航,把本应属于市场的权限和责任交还市场。”陈文辉指出。 (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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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忽悠”网销保险平台或遭洗牌

第1财金专讯 “年度大促销,最高返3000元集分宝!”“累计预期收益率25%,保底收益11.7%!”经历了“双11”的洗礼,网销保险又在“双12”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保监会首份互联网保险监管征求意见稿出炉的当下,这恐怕是网销保险最后的狂欢。

近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意稿》”),在放开相关险种跨区域经营的同时,禁止违规承诺收益以及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并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不少业内人士预测,此办法将在年内执行。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表示,有关禁止代收保费及夸大宣传的信息披露等新规,可能会引起部分险企重新布局互联网渠道,改善和优化自营网站以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避免一定的风险事件发生。

禁止忽悠

保监会在《征意稿》第八条中明确提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 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益述。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该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非固定收益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不得返现、代收保费

一直以来,赠送保险、返还现金券等促销活动已成为线上线下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手段,无序竞争也一度令监管部门大伤脑筋。对此,《征意稿》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此前,在记者所关注的多起网销保险满赠或返还有价证券的促销案例中,业内专家就表示,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空白的情况下,此类促销行为都属于“擦边球”行为,钻法律的空子。而在保监会首份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正式出台后,业内专家预言,诸如此类的“擦边球”行为或不再出现,或将遭监管部门严惩。

此外,《征意稿》还特别指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经导)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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