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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管理费不能退 市物价局解释称为户主利益

2014-11-06 08:15:00
作者:饶守春
责任编辑:尺素
10月10日,城市信报报道了《墓地管理费改5年期,已经交了10年咋办》,并在最后提出疑问:那些交了10年墓地管理费的市民,现在想要退回5年周期后剩余的那部分钱,为什么不可以?11月3日,针对这一疑问,城市信报/信网记者再一次联系了市物价局。11月5日下午,市物价局通过邮件,回复了城市信报记者所提出的疑问。

在物价局回复的邮件中解释称,根据《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开始,青岛市经营性公墓陆续有到期的墓穴,因此,公墓单位开始收期满后的公墓维护管理费。2012年底,明确了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为此,2013年9月底,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在对百龄园、九峰陵两个墓地进行成本监审的前提下,确定临时收费标准为200元/每穴/年,试行一年后,明确了这一收费标准。

针对市民为何不能退回多交的钱,只能冲抵到下一个收费期中,邮件中显示,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是从保护户主(经办人)的利益出发,因为:其一,2013年前,由于公墓维护管理费的定价权限一直没有明确,青岛市没有对价格进行管理,因此,政府并不能约束公墓单位在政府管价之前的行为。其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缴纳的同时,税务局已经向公墓单位征收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了。公墓单位如果退还户主(经办人)多缴纳的费用,需要将从多缴纳的管理费中扣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这对户主(经办人)来说是不合算,且物价部门无权对此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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