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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青岛立足 就业创业谋事业十项“应知道”

2015-01-02 08:25:57
来源:青岛晚报
责任编辑:每皮

家在青岛,就业在青岛,创业在青岛……这些事儿你不能不知道——近日,针对市民及在青岛工作打拼的外地人员在工作事业上遇到的困惑,青岛市人社局发布了青岛市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问答,这十个问答将全面解疑释惑,为你“赢在青岛”、“宜居生活”助一臂之力。

1、关键词:就业困难九种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农村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农村女性16至40周岁、男性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9、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2、关键词:招用政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补贴

用人单位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2013年7月1日后,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对于201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已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按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

3、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关键词:灵活就业每人每月社保补贴300元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在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且从事指定服务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从事以下工作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家政服务,钟点劳务,保洁服务。 2、婴幼儿看护,养老看护,病人看护。3、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4、房屋修缮,水、电、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5、早、夜市经营服务。6、修鞋、理发、缝纫、干洗服务。7、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从2013年第二季度起,全市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4、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者最高可申贷15万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

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二次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吸纳就业人数为新增就业人数。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贴息方面,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借款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的约定自行支付利息。对创办家庭服务业机构和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人员二次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二次贷款利息由贷款人支付。

5、创业补贴按每人5000元一次性发放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创业补贴:1、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2、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创业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一次性发放。扶持期限为2年,纳入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6、关键词:带动就业每招用1人补贴2000元

在具备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还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1、创业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2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户籍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对已过派遣期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按照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条件办理。

2、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取得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3、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补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4、用人单位须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5、招用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6、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符合申领条件的,按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7、关键词:职业补贴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300元

具有职业介绍资质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介绍就业成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其中,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8、关键词: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月200元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即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标准和期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时间。

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1、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下同)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的1/3;

2、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3、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4、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标准和期限——

市内三区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四市三区的奖励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同一家庭服务机构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时间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累计计算。

9、关键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最高不超1800元

培训补贴对象为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2)毕业年度内 (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3)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4)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

上述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同一年度内已参加过政府补贴的其它项目培训的,不得再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1800元。

培训人员通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

10、关键词: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1)登记失业人员;(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3)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分两个阶段拨付:(1)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班次(以取得《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600元的标准拨付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其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标准拨付给市创业指导中心,用于项目征集、项目推介、专家服务、结业考试、师资培训和教研活动等。(2)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对经培训机构后续跟踪服务,学员在创业能力培训合格后一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后,根据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对组织开展模拟实训(以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为准)和跟踪指导的,按每人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按每人1300元拨付给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拨付给市创业指导中心。对未组织模拟实训但开展跟踪指导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按每人700元拨付给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拨付给市创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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