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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乱象丛生 绿地被侵占归属权不明

2015-01-06 08:21:59
来源:信网
责任编辑:亚麦

支招 没有车位所有权证,可拒绝购买

城市信报记者了解到,像青岛居民王哥一样,很多岛城市民都说不清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市民表示“连专家都研究不明白,我们怎么知道?”城市信报/信网记者采访了岛城律师丛伟,丛伟律师认为,现实情况下,小区停车位主要有三种:地下产权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地面车位。

丛伟律师介绍,地下产权车位没有争议,谁的产权就属于谁。地下人防车位,属于人防部门的,不能出售交易,在战争时期会被防空部门统一管理。目前也有规定人防车库谁开发谁受益,开发商开发了地下车库,就有权租给业主。地面上的车位,按照《物权法》规定,小区里面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车位是公共设施,开发商就不对其享有所有权,更不能将车位进行市场交易(车位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买卖)。

丛伟律师认为,属于公共设施的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车位不属于公共设施,那么开发商需要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若予以核准会下发一个车位的《所有权证》,则可取得车位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把车位的使用权卖给业主。换句话说,如果开发商没有证,只是签合同(签租赁或使用权转让合同),业主都可以拒绝购买。

案例 为车位打官司,结果却不同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记者调查发现,小区车位争议被诉诸法院之后,有些法院认为,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而有些法院认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记者采访了解到,青岛李沧区同盛苑小区业主就曾就小区管理的问题和物业打起官司,起因是小区的车位一直是物业管理,各种车位管理收费也是在物业公司。业委会认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也该归全体业主。于是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一款,认为小车的车位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判决物业返还车位经营收入6万余元。这似乎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了,小区的车位就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据悉,小区车位的权属目前争议较大,全国各地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同类官司,还在北京上演,结果却不通过。

据了解,这次在北京的法院庭审中,开发商诉称,公司依规划承建了小区停车位并办理了停车场,其中地面非机械式218个车位(地面周边142个、地面平台76个)。并与物业公司约定,将车位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支付开发商补偿费。但是物业公司管理车位并收取费用后,并没有交给开发商,称收益归全体业主。

而业委会称,开发商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对争议车位享有权利,小区地面车位是占用小区公用绿地设置的,且根据小区物业管理规约规定,争议车位应属小区业主所有。

法官认为,根据现有规定,车位并不是说一定属于业主,也不能说一定属于开发商。而业委会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争议车位全部或部分占用共有道路或共有绿地建设。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区138个车位归开发商所有。理由是这样的:“开发商配套建设并投入使用有小区停车位。根据现场勘验,可确定小区地面周边车位145个、地面平台车位78个。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与原则,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据规划许可附图的总平面图可确定其中138个车位系经规划部门许可由开发商建设的。故开发商主张地面车位中的该138个车位所有权,具有相应规划及建设依据,法院予以确认。”

提醒 所谓租期70年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停车位收益归属,以及物业有没有权利租(售)这些地面车位?对此,原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法律教师孙伟强认为,车位的权属没有明确,若开发商不能证明其为地面停车位的产权所属,那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也是归全体业主。“在开发商、物业公司比较强势的情况下,停车位的收益只能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占有。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停车位进行初设登记确权,就意味着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和产权证,因而是不可售卖或出租。”

而一些楼盘在销售停车位的时候,向客户明确停车位是没有产权的,但是以租代售的形式变相“售卖”停车位。城市名苑一位不愿具名的居民就购得该小区地面停车位70年的使用权,并签署租赁合同。

对此,青岛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丛伟认为,若该楼盘的地面停车位没有产权证,那么开发商无权出租该停车位。另外,没有产权的“销售”相当于租赁,《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所谓租期70年不受法律保护。租期70年,一般是开发商为了模糊概念打出的销售“幌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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