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祖名
房祖名
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群众举报称,孙某有吸毒嫌疑。民警于当日23时许,在某足疗店内将孙某抓获,并将与其同行的陈祖明、柯某某、李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陈祖明表示:我犯了错,我知道错了,我应该遵守法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陈祖明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陈祖明表示: 我犯了法,应该受到惩罚。回到社会后,我绝对不会再犯,因为我让家里和朋友又多了一次失望。但是,我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未必就代表得到了宽恕和原谅。我希望在今后用我的行动来获得谅解,传递正能量。
1月9日上午10:52,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陈祖明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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